聂树斌案再审判决书信号:无责可追?
新浪新闻
作者:梁超 来源:公号“錄音筆”(ID:recorder2016)
聂树斌12月2日被判无罪,后续追责成为媒体关注的另一个焦点。聂树斌母亲表示:将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新华社随后全文刊发了最高法聂树斌案再审判决的全文,九方面认定聂树斌一案证据不足。这个判决书释放怎样的新号?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告诉《錄音筆》,最高法的判决书最后认定的是:聂树斌是因证据不足而被判无罪,并不是事实无罪。根据判决书内容来看,追责更像是表明一个态度,最后很难追到每个人头上有什么具体责任的。
聂树斌是证据不足的无罪
在判决书中,最高法认为,本案缺乏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的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因此,最高法判定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此,洪道德表示,这表明该案一个疑罪从无的判决,聂树斌是证据不足而无罪,不是事实无罪。
洪道德解释,事实无罪分两种,一是犯罪事实没有发生,一是犯罪事实发生,但不是被告人所为。如果最高法是判定这个案子不是聂树斌所为,就是事实无罪。
但根据判决书内容来看,其认定的是缺乏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因此是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最高法负责人在12月2日的答记者问中,也指出:改判聂树斌无罪,是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就不认定犯罪。
判决书说不排除诱供可能,是否意味着追责
在判决书中最高法认定,“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且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
其中提到聂树斌对关键事实的供述前后矛盾、反复不定,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但是对于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最高法不予采纳。
对此,洪道德表示,刑讯逼供一般是用肉体折磨、精神折磨逼取口供,而指供、诱供通常是指用谎言、欺骗的手段获取口供,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造成犯罪嫌疑人肉体、精神的折磨。两者比起来,刑讯逼供在客观上比较好判断:打骂、挨冻受饿、不让喝水,或是长时间连续十几个小时询问等等,这些都是比较明显的。而指供、诱供,如果拿具体事例来进行判断,是比较难的。
洪道德告诉《錄音筆》,最高法的判决书写的是“不排除指供、诱供的可能意见”,也就是说不能确定就是存在。
办案机关是否故意造假?判决书“不予采纳”
在判决书中还提到其他的证据。一是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缺失,最高法采访了代理律师提出的缺失的笔录可能对聂树斌有利的意见,但是对于办案机关故意销毁、隐匿讯问笔录、制造假案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聂树斌上班考勤表的缺失,导致认定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失去原始书证支持。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考勤表系对聂树斌可能有利的证据,最高法也予以采纳。但是对于原办案机关故意隐匿考勤表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
对于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也存在重大疑问,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检察机关提出的花上衣来源不清,将其认定为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的意见,最高法予以采纳。对于讼代理人提出的原始现场并不存在花上衣、该作案工具是侦查人员编造出来的物证的意见,与在案证据明显不符,最高法也没有采纳。
对此,洪道德认为判决书中这些“不予采纳”的话语表明了最高法的态度:该案是个错案,但不是有人故意弄错的错案。
最高法从多个角度证明本案是事情不清,证据不足,但这是有历史客观原因造成的。
如果追责的话,首先刑事责任的起点就被做了很大的限制,不是一起故意判人死刑的案件,只是在当时从重从快从严的打击犯罪的情况下,以及命案必破的形势政策要求下,产生的一个疑罪作为有罪处理的案件。
洪道德表示,他个人判断,追责更像是表明一个态度,到最后是很难追到每个人头上有什么具体责任。吸取教训的成份要比追责的成份要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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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超 SN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