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为何对买房要开无犯罪证明不满?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陶舜
说实在的,事儿见得越多我越感谢我妈:她连问都没问一句“你是谁,你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之类的废话,甚至还不知道我是人是鬼是活是死的时候就把我给生下来了。
你知道,这种不被敌对式怀疑的全然的信任,在你刷手机的任何地方,已经和新鲜无毒的空气一样稀缺了。
在一个总理都忍不住吐槽“证明你妈是你妈”的证明大国,“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事真的一点儿不新鲜。这一次,“奇葩证明”再一次成为新闻,不仅仅因为“买房要无犯罪证明”,更因为连云南盐津县普洱派出所的民警都看不下去了,那位叫张钦的哥们儿在证明信上问道:“老百姓买房也要无犯罪前科,难道有犯罪前科的就不可以买房吗?贵单位凭什么立此规定?”
是的,他还是给来办事的“老百姓”开了无犯罪证明。没有办法。当事人说,这也要证明,那也要证明,腿都跑断了。腿都跑断了不打紧,事儿照样难办,脸照样难看。这次他幸运,遇到个通情达理还热心的警察。下次呢?别的人呢?
这使我想到良民证。估计在中国有些80岁以上的老人对此还有印象——白布制成,上面印着 黑字,主要是个人情况,没有照片。良民证是日本伪政权对中国老百姓的身份管理制度,日本人为了占领区的安全,进行了工程浩大的居民身份管理,为每一位公民 发放良民证。那时,日占区的每个中国同胞都要摁指印去领取良民证,挂在胸前随时接受日寇的检查,证上文字都是用日文写的,良民证,这个亡国奴的标志,无疑 是对中国人民的莫大羞辱。
那样的羞辱,人们再也不想要了,因此也不应再施于人。实际上无犯罪证明,一般也都只是用于涉及出境移民方面的事项,国与国之间互相提防。英国今夏推出新的移民规定,欧盟以外居民如果要申请移民到英国居住或工作,须提交由本国相关部门出具的10年内没有犯罪记录的证明。英国内政部发言人说,此举将“进一步阻止犯罪者进入英国”。但尽管如此,申请访客签证者以及56个享有英国免签待遇的国家和地区居民则不需要提供这种证明。
在海外的美国公民,因收养、入学、就职等原因,可能会被要求提供“良好行为证明”或“无犯罪记录”。但这种要求在美国国内并不常见,美国驻成都总领馆称,执法部门对此可能并不熟悉,因此专门在中文网的页面上一步步给出技术指导。
无犯罪记录证明其实啥也证明不了。过去没有犯罪不等于以后不会犯罪。过去如果犯过了罪,有记录在案,那说明过去他并非逃逸,所犯的罪已经被法律惩罚过了。理论上一罪一罚是公平的,不应该一罪多罚。把有前科的自由公民挡在阳光之外,是打算把他们往阴暗处赶吗?这难道不是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团结吗?
买房被索要无犯罪证明,说明在一些地方是拒绝让有犯罪前科的人买房了。这是什么思维?这当然是敌对思维。这种思维预设了立场,认为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应该被打入另册,不要说在同一个单位了,便是住也不能住在同一个小区。
我知道有些公务员在入职的时候也会被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说明我们的很多管理者,在内心深处不仅不能够以人为本,还喜欢把人分为三六九等,然后对其中的一些人给予赤裸裸明晃晃的歧视。而这歧视实际上波及到了全部人,因为它预设你是坏蛋,然后要你自证“我不是坏蛋”,同时还把“前坏蛋”筛选出来,然后告诉他:你以前是坏蛋,你以后也会是坏蛋,所以我们拜拜了。
这当然是与法治精神相悖的。我们知道法律上,法无禁止则自由,而且“疑罪从无”,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这是法治社会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索要,恰恰是有罪推定:先假定你有罪,直到你证明自己无罪为止——而且必须有物证,口说无凭,还套上了一个文牍主义。
我知道有些部门也不是不懂无罪推定,他只是懒得采取新办法,历来都那么办就继续那么办呗,反正是你跑断腿又不是我跑断腿。再说了弄了这么一大堆证明在这里,万一错了也好把责任转嫁给出证明的那些单位。所以你就看到了,啥都要证明,我一个单身狗要证明自己是单身狗还得越过千山万水去弄个证明——可实际上这东西谁信呢,傻子才信,那些索要证明的有关部门也不信,他们也懒得搭理这事儿,只不过按惯性办事而已。
所以下面这些事情,你不要太惊讶:
1.老人丢失了老年证,前往民政局补办时,被要求前往派出所开具丢失证明。湖南娄底冷水江市同兴派出所开具了证明并盖了章,还在该证明下附文批评民政局工作人员:“纯粹是增加老百姓补办证件的麻烦”,“还是多为老百姓办点实事吧!”这是8月5日的事情。
2.2008年4月,第103届广交会组委会突然以保证大会安全为由,要求凡是进入馆内的人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国外采购商除外),否则不给办证。——7年前就是这样,现在也还是这样。
说啥好呢,奇葩证明的背后就是权力任性,有的公仆丢了服务“证”,自然就要向“老百姓”百般索要各种证,本该“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不在服务区,就要喂人民服点雾了——云山雾罩的奇葩证明,难道不是政治雾霾么。
责任编辑:董明 SC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