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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医院护工失手致新生儿颅骨骨折,家属拒绝一次性补偿 院方:护工系合作公司人员,医院只审核资质不监管具体业务,建议走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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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民晚报

杨先生始终后悔和自责,如果自己不眯那一会儿,如果自己一直盯着护工,孩子是不是就不会被摔?

院内请的专业护工

不料却摔伤婴儿

杨先生家住陕西延安。2026年8月13日下午,杨先生妻子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妇女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延大附院妇女儿童医院”)产下一名女婴,新生儿出生体重2440克,产科给孩子做了心率、呼吸、肌张力等五个指标的健康评估,各项均给出了满分10分的评定。

杨先生说,他当时还咨询过医护,孩子体重低,是否需转入新生儿科,医生说孩子吃奶、精神状态都不错,无需转入。

“孩子出生,少不了要增加人手照顾。”杨先生说,考虑到双方的父母精力有限,他便想着找个护工。“本想在外面找护工,就怕外面的不专业,便找了医院里面的。”杨先生通过护士站,找了医院指定的护工,“她们统一穿粉色衣服,统一接受调度。”他了解到,医院陪护服务有两类,一类为每日500元的一对一全天陪护,陪护人员食宿另由家属承担;另一类总价520元,服务周期(3-4天)至产妇出院,按需呼叫护工。

杨先生选择了第二种陪护服务。

杨先生告诉记者,第一天晚上来的护工,他一晚上没合眼,就一直看人家咋照顾,觉得挺靠谱的,“主要负责给孩子喂奶、拍嗝、给产妇揉肚子。”次日上午,孩子又该喝奶了,他便又呼叫了护工,“这次来的护工是另外一个人,我当时困得睁不开眼,想着人家都是专业的,就想眯一会儿,我母亲那会儿给孩子刚冲好了奶粉,就听见有什么东西碰撞的声音,然后就听见我母亲说,你咋把孩子摔了呢?”杨先生说,他赶紧起身上前,护工已经把孩子抱在怀里了。

据家属转述母亲现场所见,护工抱孩子的过程中脱手,孩子下坠时头部撞到婴儿床沿上,护工随即把孩子兜住。

婴儿不哭不闹翻起白眼

紧急检查确诊颅骨骨折

杨先生说,孩子被碰后,不哭也不闹,护工给孩子喂奶,孩子不吃,护工说孩子可能没睡醒,就去拽孩子的耳朵,试图让她醒过来,但拽了半天,孩子出现翻白眼的症状,“我一看,这不对劲儿啊,赶紧呼叫医生。”

延大附院妇女儿童医院的病程记录显示,8月14日上午10时10分,新生儿科医师查体,考虑足月低体重儿,建议转新生儿科治疗,家属要求商议后决定;10时30分,家属诉患儿头部磕碰后双眼上翻,立即由护士陪同抱至新生儿科,并在家属同意后转入新生儿科。

不过一个小时,杨先生就被通知接二连三的签字,“有《新生儿脑损伤病情告知书》,有《危重新生儿病情告知记录》,还有《患者入院时病情告知书》和《病重通知书》。”杨先生说,当时他脑子都是懵的,怎么突然就这么严重了,吓得他当时签字都有些抗拒,但不签还不行。

记者看到孩子的病历记录上,上述4份告知书的通知时间都是8月14日11时18分,其中病重通知书上诊断一项记录着:“足月小样儿、高危儿”,称“患者随时可能进一步恶化、出现心跳、呼吸停止……”

杨先生要求给孩子做核磁检查,被告知检查要预约,最快下午才能预约上,次日才能出结果。“没办法,我又找人,后来给安排做了CT检查,诊断出孩子颅骨骨折了。”

这张出具于8月14日14时37分的CT报告显示,孩子左侧顶骨、左侧枕骨骨质连续性差,局部凹陷……给出的诊断意见是左侧顶骨、左侧枕骨骨折,左顶枕部头皮血肿。

“当时医院给出的意见是观察等待。”杨先生说,他提出找神经外科的医生会诊,但被告知次日才能到场。杨先生称,他跟医院沟通了三四个小时,还是没人来。他将希望寄托于12345市民热线,拨打电话反映情况后,医院派了神外的专家来,看了一下,也是让观察。

杨先生说,他认为医院诊治迟缓,决定给孩子转院。

家属拒绝一次性补偿

孩子需做长期发育评估

8月14日晚7时多,医院救护车转运孩子前往西安,于8月15日凌晨入住西安市儿童医院。

次日,杨先生为保留证据,报了警,在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宝塔派出所的介入下,病历得以封存,民警对涉事护工做了笔录。

“护工当着我们的面承认把孩子摔伤了,但是民警调查时就不承认了。”杨先生说,幸亏当时家人和护工沟通时拍过视频,他将视频提供给警方。

据西安市儿童医院的住院病例记载,杨先生的女儿被诊断为新生儿贫血、病理性黄疸、颅骨骨折、头皮血肿、足月小样低体重儿等。在该院总共住院9天,于8月24日出院。但孩子是否完全康复,谁也说不好。

孩子在西安住院花费了近8000元治疗费,另外还有杨先生陪护期间的食宿,延大附院妇女儿童医院派来的人全部报销了,后来才知道,来的人是护工公司的人。但后续治疗无人负责,“护工公司提出给予数千元的一次性补偿方案,我拒绝了。”

杨先生找出孩子颅骨骨折后延大妇女儿童医院给的《新生儿脑损伤伤情告知书》,上面罗列了新生儿头部损伤可能存在的高危风险:“该病可能的不良预后有‘脑瘫、继发性癫痫、智力落后、学习和认知障碍、精神运动发育迟缓、视听障碍、甚至死亡’”。

“我专门咨询了儿童专科医疗机构,了解到,颅骨骨折的新生儿需要长期定期随访,评估智力、行为、神经发育情况。”杨先生说,这不是一次两次,是需要每隔一段时间就得检查一次,并持续数年,发现问题好及时介入。

院方称护工系合作公司人员

建议家属走司法途径

9月7日,杨先生和医院进行沟通,“医院把第三方公司叫来,我的诉求只有一个,就是带娃检查承担后续治疗费用,但对方说让我走司法途径。”

9月13日上午,杨先生反映了此事,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其中一段其拍摄于医院内的视频显示,病房里的护工身穿粉色工服,背后标有“延安**陪护”字样,一名护工正与两名医护人员共同护理一名婴儿;另一段视频中,一名护工承认自己摔伤了孩子……

记者联系到延大附院妇女儿童医院医务部负责人。其介绍说,护工在照顾孩子时对孩子造成怎样的损害,家属可以找护工所在的公司来处理,如果双方协商无法达成,那么家属可以去法院起诉。对于家属提出护工是医院指定的、医院也该承担相关责任的问题,其称,护工确实是医院指定的,因为护工公司跟医院签的有合作协议,但此事是意外事件,无法预知。医院会把关护工公司的资质和上岗护工的健康情况,至于护工在医院如何护理产妇照顾婴儿,医院是不干预的,医院只会干预护工不能从事医疗行为,没法监管护工公司的服务和意外。

律师观点:

“第三方”不是挡箭牌

医院需承担安全保障责任

广东师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沛文认为,护工在照料新生儿过程中脱手,造成婴儿颅骨骨折,属于护理操作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刘沛文说,该护工属于和医院签约的第三方陪护公司员工,由公司统一调度、提供服务。按照《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公司负有护工资质核验、新生儿护理岗前培训、操作规范管理义务。新生儿属于高危照料对象,公司未充分做好岗位培训,出现脱手摔伤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赔偿。

对于院方所称的“仅审核合作公司资质,不对护工护理行为监管,建议家属走司法途径”的说法,刘沛文认为在法律上不能完全成立。家属是通过院内护士呼叫、使用医院准入的护工服务,护工统一院内着装调度,家属基于对医院公信力选择该项服务。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医院作为诊疗公共场所管理者,对院内开展的陪护服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只做一纸资质审核,对护工现场护理行为放任不管。若诉讼中查明医院存在陪护管理制度缺失、对院内护工服务缺乏管控,法院可根据医院过错程度,判令医院承担相应比例赔偿责任,并非一定全额免责。

医院引入第三方护工已是普遍现象,但“第三方”不是责任挡箭牌。家属有权主张已产生损失,同时保留后续出现相关后遗症的索赔权利。

医院应急响应和诊疗配合方面

可能存在不足

上海中联(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震东认为,本起案件中,护工所在的公司、医院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院方还存在应急响应和诊疗配合方面的问题。

他说,护工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医院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与刘沛文持相同观点,认为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进入其场所接受服务的患者及家属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此事件中,护工系通过医院安排、在医院内统一着装、统一接受调度,家属基于对医院的合理信赖选择了院内护工服务。医院将不具备充分安全保障的护理服务引入其场所,增加了患者及家属遭受损害的风险,其未建立有效的服务监管机制,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院方以“仅审核资质不监管护理”为由推卸责任的主张在法律上恐难以成立。

罗震东还指出医院存在的问题,他说,《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在婴儿受伤后出现翻白眼等异常症状后,虽及时转新生儿科,但在家属要求神经外科会诊时被告知无法安排,家属通过12345市民热线反映后才派专家前来。这些情况反映出医院在应急响应和诊疗配合方面可能存在不足,是否构成诊疗过错需要结合司法鉴定进一步判断。

律师建议,作为家属,出现事故后,应当立即依法申请封存全部病历资料,妥善保管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相关所有证据,如果协商不成,可依照相关规定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华商报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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