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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才发现配偶出轨,签订“离婚保证金”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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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离婚后才发现配偶出轨,签订“离婚保证金”协议是否有效?

近日,永川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认为被告隐瞒出轨事实,逼迫其离婚,未向分割婚内共同财产,致其作为婚姻无过错方净身出户。离婚后,原告得知被告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孩子的事实,向被告要求分割婚内财产及补偿,后被告向出具一张离婚保证金欠条,表示其欠原告15元,但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此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向其支付15元补偿金。

被告辩称,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购买了商品房一套,新车一辆。因在离婚时,购买的商品房和车辆还有银行贷款未还清,原告不愿意面对债务,才放弃了房和车的财产分割。离婚时,其承诺给原告几万元,后断断续续给了原告6元。原告诉称的15元离婚保证金与商品房、车辆都没有关系,是原告强迫其书写的,离婚保证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故不同意支付原告1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离婚保证金,内容为:“王某欠李某150000元,两年半还清”的约定是否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对此评判如下:首先,庭审中查明,该离婚保证金协议下方的签字及捺印均为被告所签所捺,被告对其真实性并无异议。被告虽陈述该协议是原告胁迫而签字捺印的,但并未举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永川法院对此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永川法院采信该离婚保证金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该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原、被告的离婚时间为2020年4月,出具离婚保证金协议的时间为2020年8月,该时间是在双方离婚之后出具的,由此可知该“离婚保证金”并非为离婚而特别设置的保证金,而仅是一个协议名称而已,其重要部分应为该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即:“王某欠李某150000元,两年半还清”。根据庭审查明,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于2016年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于2017年购买了新车一辆,在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双方仍有权就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被告在2020年4月离婚后,于2020年6月再婚,婚生子于2020年8月出生,按照被告婚生子出生时间反推,被告亦存在过错。被告在离婚后,向原告出具的内容为“王某欠李某150000元,两年半还清”的约定可视为被告对自身权益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该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最后,根据该离婚保证金协议约定:“王某欠李某150000元,两年半还清”,出具该协议的时间为2020年8月,履行期限为两年半,目前并未超过协议约定的期限,故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上述15元时间条件未成就,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律速递: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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