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花椒”怎么就侵权了?四川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介入 帮被诉企业维权
成都商报
原标题:“青花椒”怎么就侵权了?四川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介入 帮被诉企业维权
2021年的最后半个月,一颗“青花椒”搅动了国内餐饮界的神经。
日前,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国内多地发起诉讼,称相关餐饮店侵犯了其“青花椒”商标,要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多家四川商户。目前,一些商家正积极应诉,一些已经判决案件的被告商家则在准备上诉,“(官司)打到底。”
多起诉讼不仅让被告的餐饮店从业人员感到“莫名其妙”,就连普通民众也难以理解这种“诉讼维权”。
怎们看待上海这家公司的“青花椒”维权?红星新闻记者对话了多位专家、行业人士。
有专家提出,“青花椒”既是通俗称谓,也是专有物种名,不应被私权注册,形成独占商标和垄断。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提出,“青花椒”商标在“调味品”上被认为是通用名称,但确实并非“餐饮服务”的一个通用名称,使用在餐饮服务上具有一定显著性。因而,应当区分涉嫌侵权的主体在具体情形中对“青花椒”的使用方式。
被告的商户们可以如何为自己主张权利,维护权益?尝试申请“青花椒”商标无效宣告的办法被多位专家提到,并被认为是事件的根本解决办法。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四川省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已着手联合全国各地商会及科研院所、律师等,向相关花椒企业提供维权帮助。
被告商标侵权的邹先生的店铺招牌
1,
同类案件
小吃店被判侵权“青花椒”赔偿3万
法官:通常指调味品,但商标具有标识性和显著性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2017年,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曾在山东青岛起诉一家小吃店,称对方“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店铺的门头、牌匾、广告牌、点菜单、店内背景墙等处使用原告12046607号商标及17320763号商标”。记者查询了解到,这两个商标均为“青花椒”的文字图案商标。
在公开的一审判决文书中,小吃店提出,他们对于“青花椒”系描述性使用,非商标性的使用,“仅是为了定义某种产品及口味,无标示商标来源功用和意图。”同时,小吃店也认为,青花椒是一种植物的名称与调料,原告(即上海万翠堂餐饮)即使已注册,上述两商标无必要的显著性,未起到标示商标来源的作用,即使他人使用也不会出现误导消费者的结果。“根据商标法5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主要原料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不过法庭认为,被告小吃店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在门头使用含有“青花椒”文字、图案的标识,尽管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的“青花椒”字体、图案不完全相同,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将其餐饮服务与上海万翠堂的餐饮服务相混淆。
法院认定,小吃店使用“青花椒”商标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的两个“青花椒”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判小吃店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3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吃店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在二审判决文书中,法官解释:“小吃店门头显著位置使用‘青花椒’字样,字体较大,系突出使用,明显具有标识其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意图,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该产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混淆或误认,因此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法官继续解释道:“通常青花椒系一种植物及其种子以及由其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但‘青花椒’本身并非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得进行注册的事项,其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性和显著性,故在涉案青花椒商标已合法注册的情况下,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官网声明
2.
解构“青花椒”
A.是通俗称谓,也是专有物种名
四川农业大学林学院教授龚伟长期从事花椒的研究。他介绍,市场上俗称的青花椒,主要是竹叶花椒(拉丁种名),源于其果实青色或者绿色的外观。同时,分类学上还有专门的一个拉丁学名的青花椒——前者为花椒属下花椒亚属,后者属于花椒属的崖椒亚属。
在龚伟看来,“青花椒”是一个专有的物种名称,也是大众对某一种花椒的通俗称谓,不应当被申请为商标;即使申请了商标,其主张权利的时候也应当有严格的限制。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青花椒”商标诉讼引起关注后,四川省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与全国花椒行业专家、全国各地花椒协会、律师、商标代理机构召开紧急电话会议,“更多的同仁提出青花椒就是花椒的一个种类,也是属于公用名称,这是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即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商标申请。”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的部分“青花椒”商标
B.应作公共资源,“不应当被独占垄断”
四川省地理标志商标专委会执行主任胡勇介绍,“青花椒”作为一个植物品种名,应当被认为是一种公共资源,不应该作为独占商标进行垄断申请。
胡勇表示,上海这家公司作为企业申请“青花椒”相关的商标,属于私权商标,“我们认为,青花椒不应该被私权注册。”而与私权商标对应的,则是公权商标,例如:“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集体商标,后者由管理组织按照指定的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授权使用。
《商标法》第十一条中规定,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胡勇表示,在他们看来,依据第11条的表述,“青花椒”也不应该被注册下来。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诗仲认为,在具体个案中,应从只是为了描述青花椒这一客观事物,未将青花椒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以及消费者不会将看到的青花椒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产生联系、导致混淆等角度把握。“青花椒作为一种常见调味品,该名称在餐饮服务中应当作为公有领域资源保留给公众使用,不应由任何一家企业所垄断。”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的部分“青花椒”商标
C.应区涉嫌侵权者在具体情形中的使用方式
四川言己律师事务所主任易晓莉长期关注知识产权领域,也是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四川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专家。她关注到,“青花椒”商标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核准注册后,曾多次被其他主体申请宣告无效,“但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是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易晓莉表示,从商标注册的角度来看,虽然“青花椒”商标在调味品上已被大众认为是通用名称,但“青花椒”使用在餐饮服务中确实并非餐饮服务的一个通用名称,使用在餐饮服务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她打了个比方:就像“苹果”商标使用在水果上,肯定是通用名称,但使用在电脑商品上,它就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她进一步表示,从商标侵权的角度来看,应当区分涉嫌侵权的主体在具体情形中对“青花椒”的使用方式。她表示,大多数主体是将“青花椒”作为一种菜品的烹饪原料,进而体现菜品的一种具有特色风味,并未将“青花椒”作为商业标识中的主要显著部分,“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是《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正当使用’的情况,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成都双流的一家青花椒鱼火锅店
3.
是否属于滥诉?
如“正当合理使用”,扩大诉讼对象则存滥用权利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行为是否滥诉呢?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利代理师黄春海表示,法律上来说,“青花椒”商标与此前国内的“潼关肉夹馍”等事件不同,后者作为一种集体商标,有特别的管理规定,权利行使与保护和普通的商标不一样。黄春海介绍,青花椒在餐饮行业中作为商标注册,“我个人认为没有太大问题。”而只要该商标属于有权状态,并且出现了侵权行为,“那么维权是正当的。”
不过,黄春海认为,类似“重庆青花椒鱼”、“青花椒鱼火锅”的用法,只是加工方式、原料和口味的描述性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就不存在侵权,是正常合理使用。”他解释,商标性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一般是需要突出使用的。”他举例,普通消费者看到“青花椒”,“如果联想到的只是一种菜品,而不是店、品牌,那么就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黄春海介绍,权利人开展大面积的维权,目前看来是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维权的一种倾向。“但也要具体看待——如果针对的确实是侵权行为,那么不能因为侵权数量多就认为有问题,反过来,如果其起诉针对的事情本身并不构成侵权,是正当合理的使用,那么商标权所有人的行为就超出了商标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扩大了诉讼对象,会被认为是滥用权利。”
4.
被告如何主张权利?
可尝试申请商标无效宣告
面对诉讼,日前,多名商家向红星新闻记者表达了冤屈:“小本经营,好好的怎么就称被告了?”,“四川是青花椒大省,这就是一个口味的描述,跟商标侵权有啥关系?”,多位商家表示,将抱团反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此,四川省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执行会长王明钰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她表示,既然是已核准的商标,“那么我们应该尊重他已被授权范围的权利。”不过,就餐饮单位使用或者部分使用“青花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具体要看其真实使用的情况来定。
她认为,如果仅仅只是使用“青花椒”三字作为商业标识和招牌,那么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使用“青花椒”只是表明植物属性、口味、加工特点等,一般来看法院不可能认定为侵权。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四川省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已着手联合全国各地商会及科研院所、律师等收集意见并向相关花椒企业提供法律帮助。
对于目前“青花椒”的商标的注册,被告商户可以如何主张权利?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诗仲认为,如能以恰当的证据和理由将相关“青花椒”商标无效宣告,则是解决该问题的根本之道。
四川省地理标志商标专委会执行主任胡勇也建议,商户们等相关人员可以提出申诉,“申请商标无效、撤销商标,没有时间限制,比如可以提出商标持有者多年没有实质性使用,未在市场对企业产生真实的影响等。”
此前报道:
“青花椒”,好心焦:成都商家被判商标侵权赔3万将上诉,“正常使用,怕什么”
“收到传票的时候,还以为是诈骗。”
成都温江一家“青花椒鱼”火锅店的老板邹先生这样表示。做了多年餐饮,他们从来没想到自己会这样被起诉: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了多个“青花椒”的商标,起诉邹先生的店面侵犯商标权。
“‘青花椒鱼’在四川太普遍了。”在邹先生看来,这个侵权指控“莫名其妙”,但12月18日他收到判决书时还是懵了:败诉,赔偿3万元,拆除有“青花椒”标识的招牌。
成为被告的不止邹先生。公开资料显示,上海这家公司在国内多地起诉了店招中等有“青花椒”标识的餐饮店,比如“青花椒鱼”、“青花椒鱼火锅”。虽然部分案件中该公司撤诉,但还是有多家餐饮店被判侵权、赔偿。
作为一种植物和它制成的调味料的通用名称,“青花椒”怎么就侵权了呢?邹先生和其它餐饮店的同行们无法理解。不过,有店主和邹师傅一样,暂时抠掉了店招和店铺里“青花椒”的“青”字,同时他们决定要上诉。一位店主表示:“合理使用,怕什么?跟他们打到底。”
应诉之余,对于上海这家餐饮公司四处起诉的行为,不少店主、网友都有疑问:这是在滥诉,浪费司法资源吗?有律师指出,权利人开展大面积的维权,目前看来是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维权的一种倾向,是否滥用权利则要具体看待。
邹先生的店铺招牌
诉讼
“青花椒鱼”火锅店被诉侵权“青花椒”
从2019年起,邹先生和妻子就开始经营“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了,“我们买鱼、杀鱼,还要弄菜……起早贪黑。”他表示,这两年受到疫情影响,生意也很难说有多好,店面还是维持着,直到今年10月份,他收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
“还以为遇到诈骗了。”邹先生注意到,传票上面的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开庭日期为11月26日下午。他特意电话联系了法院方面,才确认了传票的真实性,“更加莫名其妙了。”
邹先生了解到,起诉他的是一家名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上海万翠堂餐饮”)的企业。开庭前他曾经试着联系过对方两次,“我们是一家小夫妻店,想着看能不能和他们私下协商一下。”不过,对方并没有回应他。
11月26日下午,案件开庭。与邹先生家一起列为被告的,还有成都一家“龙泉驿区馋猫青花椒鱼火锅店”。“对我们两家的起诉书内容基本一样。”邹先生说。
在红星新闻记者获得的起诉书中,上海万翠堂餐饮诉称,邹先生和龙泉这家火锅店“未经许可,擅自在该店门头牌匾、鱼票及美团平台等处多次突出使用了‘青花椒’字样,误导了相关公众,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及该公司3个“青花椒”的商标,向两家店各提出索赔5万元。
资料显示,这三个“青花椒”商标为不同图案、文字的“青花椒”标识,商标注册号为12046607、17320763、23986528,均为上海万翠堂餐饮所有,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涉及餐饮饭店。
邹师傅和他的青花椒鱼火锅店(后方墙面上的“青”字已被抠掉)
败诉
法院认定商标侵权,判赔3万元
邹先生他们原本很自信,都没有请律师。12月18日,他们两家拿到判决书时却懵了:败诉,法院判决他们分别向上海万翠堂餐饮赔偿经济损失等3万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陈述了其认定侵权的理由。以龙泉驿区的馋猫青花椒鱼火锅店为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店店招“重庆青花椒鱼火锅自助”出现了“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且店铺在美团平台上的备案名与工商登记一致,“可以认定店在美团网站上使用了被诉侵权的‘青花椒’标识。”
在法院看来,被诉侵权标识被龙泉这家火锅店用于店招、美团店铺,“且突出使用,其使用方式、所使用的位置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此外,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与被诉侵权服务相同,均为饭店。
龙泉的张先生的门店
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将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与涉案第12046607号商标相比对,其均完整包含了“青花椒”三字,其虽在“青花椒”前添附了“重庆”二字,但“青花椒”的标识仍为其店招的主要识别部分,其读音、含义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在识别、呼叫、判读时误以为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权利人具有一定联系,产生混淆误认。
同时,对于上海万翠堂餐饮诉称被侵权的另外两个“青花椒”商标,判决书中也有类似表述。
判决书还要求,两家店铺在30日内“立即停止在店招、美团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官网声明
维权
商家准备上诉,“正常使用,陪他打到底”
“我们字体和对方的商标不一样。”邹先生表示不认可判决,在他看来,“青花椒”的叫法、名称描述组成在四川简直可以说“遍地都是”,“它是一个植物的通用名称,也是调味料。”不过邹先生和妻子还是暂时把店招上“青花椒”的“青”字给抠了下来。
龙泉驿区馋猫青花椒鱼火锅店的负责人张先生认为,除了青花椒是调味品、通用名称的理由外,上海万翠堂餐饮并没有在成都开店,也没有在成都宣传,而即使是美团平台上的网店,也不会影响上海万翠堂餐饮的客流。
“不曾给原告造成任何生产经营的实质性经济损失。”张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侵权,他没有抠掉招牌上的“青”字,“我是合理正常使用,怕什么?陪他打到底。”
12月24日,邹先生和张先生均已经准备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也了解到,他们提起上诉的同时,成都另有多家店招等涉及“青花椒”的店铺也在等待开庭:因为同样的缘由,双流区贺先生的“卢三妹青花椒鱼火锅店”和青羊区唐女士的“重庆青花椒鱼”等多家店铺都被上海万翠堂餐饮起诉侵权,索赔3万元不等。
双流的贺先生家的门店
背后
原告申请了多个花椒商标 在多地掀起诉讼
24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过尚未等记者说出采访诉求,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就表示:“这件事我们不接受采访,我们知道是什么事。”
来自天眼查的信息显示,这家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小型饭店(不含熟食卤味)、酒堂饮、餐饮管理等。打开这家公司的官网首页,就会弹出一则“维权声明”,其中提到:一些企业侵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青花椒”品牌(商标注册号12046607)权益,包括门头形象、菜单内容、品牌名称、装修形象等……公司已经采取维权行动,通过法律途径为“青花椒”品牌进行维权。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商标注册号12046607为特别字体的“青花椒”竖写字样,注册公告日期2014年7月7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饭店、餐厅、咖啡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酒吧服务、快餐馆、茶馆、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馆等。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上检索可以发现,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还申请了多个图案字体的“青花椒”商标;此外,还有“金花椒”、“青花椒花椒鱼”、“清花椒”等多个商标。
天眼查的统计中,该公司的32条涉诉信息中,有22条与“侵害商标权纠纷”有关,因为该案由被这家公司列为被告的企业涉及全国多个省市,其中有10家在四川,涉及成都、眉山、广安、遂宁等地。
不过,根据已公开的裁判文书观察,16起诉讼中有5起是原告公司撤诉,还有两起达成调解,另有两起原告公司胜诉,诉求获得“部分支持”,获赔金额近30万。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的部分“青花椒”商标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的部分“青花椒”商标
专家
“大面积维权”是一种倾向
原告如果扩大诉讼对象,有滥用权利嫌疑
怎么看待这起“青花椒”诉讼事件?四川遂宁市烹饪协会执行会长宋华认为,上海万翠堂餐饮对青花椒三个字进行商标注册,是在恶意抢注社会公共资源,严重扰乱了餐饮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利代理师黄春海表示,法律上来说,“青花椒”商标与此前国内的“潼关肉夹馍”等事件不同,后者作为一种集体商标,有特别的管理规定,权利行使与保护和普通的商标不一样。
黄春海介绍,青花椒在餐饮行业中作为商标注册,“我个人认为没有太大问题。”而只要该商标属于有权状态,并且出现了侵权行为,“那么维权是正当的。”
不过,黄春海认为,类似“重庆青花椒鱼”、“青花椒鱼火锅”的用法,只是加工方式、原料和口味的描述性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就不存在侵权,是正常合理使用。”他解释,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一般是需要突出使用的。”他举例,普通消费者看到“青花椒”,“如果联想到的只是一种菜品,而不是店、品牌,那么就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黄春海介绍,权利人开展大面积的维权,目前看来是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维权的一种倾向。“但也要具体看待——如果针对的确实是侵权行为,那么不能因为侵权数量多就认为有问题,反过来,如果其起诉针对的事情本身并不构成侵权,是正当合理的使用,那么商标权所有人的行为就超出了商标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扩大了诉讼对象,会被认为是滥用权利。”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理事王琼飞表示,从商标获得注册角度看,商标局是认可“青花椒”可以被申请为餐饮服务商标。那么,侵权与否主要看是否构成了商标性使用,“一般来说,在店招门牌上突出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而在菜单上使用指代某款菜品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王琼飞认为,“青花椒”作为菜品的原料,在餐饮服务应该不构成通用名称。而作为合法注册的商标,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一般会被认定构成侵权,“此前四川地区的法院判决也印证了这一点。”王琼飞也表示,在该商标被撤销之前,应当尊重注册商标的效力。“如果认为注册不当,那应当寻求行政程序,积极去撤销该商标。”
此外,王琼飞也指出,“青花椒”商标侵权诉讼事件与此前的“潼关肉夹馍”等事件不完全相同,“后者是集体商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