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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薇娅被罚!直播电商“洗牌时刻”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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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薇娅被罚!直播电商“洗牌时刻”来临 | 新京智库

直播电商行业有野蛮生长迹象。

文 | 刘晓忠  

12月20日,浙江杭州税务稽查局再度出手,对网络主播黄薇(薇娅)追缴、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这是继11月22日杭州税务部门对朱宸慧(雪梨)、林珊珊两位网络主播分别处罚后,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又一次对网络主播的偷逃税进行行政处罚。

薇娅作为直播电商界的“一姐”主播,对其进行处罚的警示和导向意义更加直接,也更有助于推动直播电商行业走出野蛮生长,进入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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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电商行业有野蛮生长迹象

近年,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壮大,直播电商作为一种新经济、新业态和新范式,取得了快速发展,并成长为一个新兴行业。

某咨询机构今年9月份发布的《2021年中国直播电商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超1.2万亿元,年增长率为197%,预计2023年直播电商规模将超过4.9万亿元。2020年店播成交额占整体直播电商的32.1%,预计2023年占比将接近50%。截至2020年底直播电商相关企业累计注册8862家,行业内主播从业人员已经达到123.4万人。

直播电商作为一个新兴行业,给经济注入了新的血液,重构了经济生态链。过去,商品和服务主要依赖于传统的直销和分销渠道,交易成本较高,供需匹配度相对比较间接。直播电商行业兴起后,生产即消费现象更加突出,厂商与消费者通过直播电商实现了直接互联,跳过了传统分销渠道等中间商,需求端向生产端的反馈越来越快捷。

直播电商行业也正在加速分工的专业化和市场化。如直播电商作为流量经济的变现渠道,反过来促进了商品和服务的分工精细化。类似于李佳琦、薇娅等直播界的大V,不仅有厂家的销售渠道,而且具有对整个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化配置的能力,如用大数据分析用户需求,根据用户需求寻找商品和服务设计方、制造方和物流方。

不过,快速发展的直播电商行业,却带着野蛮生长的迹象。这集中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直播电商模式的商品和服务销售端的变化,与我国现有的以流转税为主的税收结果出现了匹配性问题。

传统的产销模式大致是,原材料——生产商——分销商——终端销售平台,生产端通过生产型增值税等规范,进项、销项增值税抵扣后变成营业利润,然后进入企业所得税环节,生产商与分销商和终端销售平台的销售端通过消费型增值税(之前的营业税)等规范,进项销项增值税抵扣后变成营业利润,进入企业所得税环节。

直播电商模式后,中间商被冲击了,生产端开始直接面向最终需求端,此时厂商开始分拆成独立的生产部门和销售部门,在流转税的增值税征收环节变成了关联交易。

这其中,由于直播,电商在产业生态链上节约的交易成本等,就变成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等的巨额收入的源头。

对税务部门而言,曾经的消费型增值税部分变成了网络主播的劳动报酬,由于其收入的复杂性,征缴难度增加了。

另一方面,网络主播在商业活动中的身份和功能较为复杂,难以用现有的税制模式准确定性其纳税身份。大牌网络主播与厂商的关系,不单是简单劳务合作关系,如大牌主播基于对粉丝流量的需求分析和整合,相当于是流量消费的集中采购商,甚至有的网络主播会承包某一品牌的某一产品,或者直接拿流量订单委托厂商生产。

不同于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网络主播有多种经济功能与身份。因此,有效确定其纳税人身份,并不容易。

更为重要的是,当前大部分网络主播被定义为新兴就业形态,属于劳务服务关系。这种定位让网络主播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导致了在需求端的流转税环节,真实的消费型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缺位的。

目前,网络主播的收入主要有坑位费、销售返佣、平台奖励、粉丝打赏等。这些不同的收入,在传统税制结构中,对应的是不同的税种,而在直播电商行业大都统合为网络主播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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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网络主播作茧自缚

电商直播这种新经济业态,与现有的税制结构等,存在复杂的匹配难题,这使网络主播面临复杂的纳税义务。而一些网络主播利用现有法律不完善之处进行“税务筹划”和“避税”,这其实是作茧自缚。

当前薇娅等网络主播们,一般通过设立个人独资公司、合伙企业等,让其合作伙伴将其直播收入打入这些公司,钻税法漏洞。

现有的税法对个人独资公司的税款有一项核定征收的便利政策。所谓核定征收,就是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不全难查账,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的税率一般较低,个税为0.5%、增值税为1%(2021年12月31日后恢复为3%)。

这样确实可以给网络主播们节省下不少税。但是,税收层面的核定征收主要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所谓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月销售额低于15万元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收入以亿元计的一些网络主播,显然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也来利用这个核定征收的便利,实际就不是合法避税了,而是偷税漏税了。

今年4月23日,国家网信办等七部委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等。

同时,现有法律法规明确坑位费、主播佣金为劳务报酬。粉丝打赏现在存在争议,是赠予还是其他?但目前仍倾向于劳务报酬。因为打赏不是孤立的,而是其劳务服务的对价之一。

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3%~45%,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税率为5%~35%,且个人独资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有个人所得税。按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税率是35%。

显然,将直播收入通过个人独资公司收取,确实可节省10个百分点的税率。如果仅限于此,属于合法避税,不存在偷逃税问题。

通过个人独资公司和合伙企业偷逃税,主要发生在滥用个人独资公司的核定征收要件。也就是,网络主播将其清晰、资料齐全、可以查账的收入,通过税收筹划模糊化,如将坑位费和佣金等在入账时换成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使其符合核定征收的构成要件,然后享受低税率。

网络主播为何要这样模糊操作,可能存在一些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比如交易对手支付主播们的劳务报酬,在出账的会计目录上比较复杂,如出账方为了入账需要,将给主播的劳务报酬分拆成劳务报酬、营销费用、接待费用等会计科目。不以劳务报酬支付的费用,就需要主播的公司用其他发票来报销和冲账,这就使得主播们通过旗下公司虚构经营业务来提供发票。

毕竟,交易方在会计处理上,如果把大笔支出都用劳务费用出账,一定程度上受到现有财务和会计法律法规的限制,如劳务费用需要企业代扣代缴,而且不能作为销售费用等做销项进项进行增值税抵扣,这样会增加企业的税负,从而牵制企业在劳务费用上的支出规模。

杭州税务稽查局依法认定的薇娅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的0.6亿元,可能就是源自其虚构业务,模糊化收入来源等,申请核定征收方式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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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们被罚有助行业规范发展

网络主播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偷逃税款,确实侵害了国家利益,对其他合法纳税人是不公平的。

对薇娅等网络主播进行罚款处罚、追缴税款,旨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以及促进直播行业的规范发展。

当然,处罚违规违法者的同时,还需要根据经济中出现的新业态,适度改革和完善现在的税收制度。

毕竟,随着灵活就业人员规模的不断扩大,灵活就业的新经济业态和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生态链分工日益精细化,尤其是随着企业分工的专业化、精细化,会使企业逐渐剥离非核心业务,实现由内部供给向市场采购转变,传统以增值税等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在新经济业态下的税基会逐渐收缩,所得税和劳务费用等直接税的税基会进一步扩大。

这就意味着,完善直接税制体系将是今后税改的一个重要方向,以促进税制结构与新经济业态的匹配。

同时,需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等,强化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严格根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避免企业钻漏洞。如属于劳务费用的支出,不能分摊到其他会计科目,从而从会计制度上适应新经济、新业态的变化,从整个链条上杜绝偷逃税行为等。

总之,直播电商行业作为平台经济、流量经济衍生出的一种新业态,薇娅等主播们偷逃税被罚,有助于这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同时,完善税收、会计、劳动、社保等制度体系,也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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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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