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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恋人之间转账, 属于赠与还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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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同居恋人之间转账, 属于赠与还是借贷?

恋爱期间柔情蜜意,你侬我侬,彼此之间在经济上也是不分你我,可一旦感情生变,财产纠纷随之爆发。近日,峡江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恋人间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彭某与陈某原本为恋人关系。双方同居期间资金往来频繁。陈某于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曾前后多次通过银行向彭某转账合计82万元,双方经结算后,彭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份。彭某则前后多次亦向陈某转账共计20万元。之后,彭某未按借条约定还款,双方未能维持恋爱关系。于是,陈某便一纸诉状将彭某起诉至峡江法院,要求彭某归还本金62万元及利息,并提交了银行流水账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彭某则在庭审中辩称,双方之前属于情侣关系,涉案借据是彭某在陈某纠缠撒娇之下按其要求出具的,其载明的82万元并不是借款,而是分手费,而不属于借款,不应归还。

峡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彭某虽为情人关系,双方之间资金往来频繁,但并非基于情人关系间的相互赠与,双方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两次结算并出具借据,符合一般生活常理,且该借据有彭某的签名,故能够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另彭某抗辩借据上载明的款项是在陈某纠缠撒娇的情形下承诺给予陈某的分手费。但彭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据的出具是受陈某强迫或诱导所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82万元为分手费,彭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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