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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女孩未成年时被强奸 自觉判决不公多次轻生

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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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青岛一女孩未成年时被强奸,自觉判决不公多次轻生 心理专家:家人情感漠视或比强奸更可怕

5月23日,微博网友@那麼再見 发布厌世信息,疑似准备自尽。次日,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官方微博账号在其微博下评论,“感谢网友关注,经送医院抢救,现已苏醒。”

这已不是该网友第一次发布轻生微博。据媒体报道,2020年12月3日,该网友曾发布了一则微博,透露出轻生念头。微博发出两小时后,3日凌晨2时,青岛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官方微博在该微博下评论,“现当地警方已与其家人见面,一切平安,谢谢广大网友的关心”。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这名女孩曾发布微博称,自己在17岁时遭另一名同龄未成年人杨某强奸,心理状态因此从焦虑抑郁发展到重度抑郁,并有创伤后应激障碍,有多次自残、自杀的行为,无法正常工作,需长期服用药物。

此外,微博中她多次表示自己遭强奸时亦是未成年人,法院对杨某量刑过轻,应对其从严处罚;也曾写文称自己遭受委屈时父母没有成为她的“避风港”,希望逃离原生家庭。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多名律师认为,根据现有材料,该判决结果合理。同时,针对这位女孩目前的心理状态,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两位心理专家,请他们对如何走出心理阴影提出建议。

[案件回溯]

17岁女孩遭同龄人强奸后重度抑郁

网友@那麼再見 曾发布微博称,2017年2月,17岁的她被另一名同龄未成年人杨某强奸。当时,两人在同一家酒吧上班,杨某是调酒师。后因强奸一事她被酒吧开除,心理状态因此从焦虑抑郁发展到重度抑郁,并有创伤后应激障碍,有多次自残、自杀的行为,无法正常工作,严重失眠,需长期服用药物。

她在个人微博中称,案发时自己什么都不懂,到了18岁时,才到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台东派出所报警,后警方立案。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一份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2019年9月16日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显示,该分局认为女孩被强奸一案“符合立案标准,且属我局管辖,现立案侦查”。

@那麼再見 还曾在个人微博上贴出一份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图片内容显示该院“已收到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杨某涉嫌强奸案一案材料”,落款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

2020年11月,@那麼再見 在微博上发布此案判决书的部分内容。相关图片显示,法院认为杨某到案后为逃避打击反复改变其供述,先后内容大相径庭,每次为翻供而陈述的理由均有悖常理。法院认为,杨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

但@那麼再見 始终认为,自己遭强奸时亦是未成年人,法院对杨某量刑过轻,应对其从严处罚,为此,她还曾提请抗诉。一份落款时间为2020年11月27日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理由说明书》显示,关于女孩请求抗诉杨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检方回复为——

市北区法院判决量刑适当。杨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其实施犯罪对象为未成年,应予从严惩治,同时杨某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市北区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属于在法定幅度内量刑。综上,市北区法院对于杨某强奸一案的判决量刑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决定不予抗诉。

[律师说法]

根据现有资料分析判决结果合理

就强奸一案,红星新闻记者咨询多位律师,他们均认为从现有资料分析,该案判决结果合理。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王恩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确定了两档法定刑,一般强奸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别情形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些特定情形包括: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现有材料可知,本案不存在前述6种特定情形,因此,本案量刑的依据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恩海教授表示,本案可知的量刑情节有两个: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应该从重处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前者不利于被告人,后者有利于被告人。

王恩海教授认为,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6个月,系适用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减轻处罚,在只考虑前述两个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法院的量刑并无不当之处。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10月23日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4条确定了双重保护原则:“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王恩海教授指出,在排除案外因素干扰本案审理的前提下,相信司法机关系在综合考虑本案情节的基础上作出了现有判决。

[心理专家解惑]

观点①:应对女孩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关于微博网友@那麼再見 的情况,河南省人民医院心理专家马丽表示,这位年轻女孩遭遇强暴,就出现了自杀的行为,引起急性的应激反应,对她造成了一种致命性创伤的影响,如果不经过专业的心理治疗,可能很多年之后,这种创伤性的影响会一直存在。

马丽从心理学角度分析,自杀是一种严重的自我攻击表现,“这个女孩被强奸之后,会觉得自己不值得活在世上,她会埋怨自己,比如说觉得自己不够小心、容易上当等等,她没有将愤怒的情绪排解出去,反而指向了自己。如果女孩没有将情绪指向外部,或者她认为这个强奸犯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那么她就会受到二次创伤。

马丽提到,最近这个女孩又发轻生微博,这种情况应该是因创伤后的应激障碍引起的,女孩在受遭受创伤之后,对她的影响一直持续,这种应激障碍使得她处于心理极不稳定的状态,很容易出现再次自杀的风险,“如果专业的律师认为目前的判决是公正的,那么应对女孩进行心理危机干预,让她认识到认为不公平的认知会引发抑郁的情绪,造成再次自杀。

观点②:家人情感漠视比强奸更可怕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山西心理卫生协会理事马荣表示,这个女孩目前出现反复自伤的情况,或许在她脑海中已闪现过无数次自杀念头,并实施过自残、自杀行为,这些都可能是她在被强奸之后,觉得自己活得暗无天日,没有进行对外宣泄的途径而自我攻击,“我们假设,女孩的心理状态是‘觉得自己生不如死,自己的生命没有真正地被对待’,在这种阶段,如果家人能陪在她身边遮风挡雨,或许对她的情况好转有很大帮助。”

“家庭对女孩情况有很大影响,”马荣表示,目前大家对女孩的家庭情况不是很了解,“女孩遭遇攻击,对她来说是严重的创伤性事件。在事发之后,如果当她出现饮食不安、惊厥、夜不能寐、喊叫、自伤自残等症状,身边的人,特别是家人没能走到她的内心及时帮助她,慢慢的症状就越来越重,她出现了创伤后应激障碍。”

马荣指出,当女孩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时,可能生活中一个很平常的场景,就会让女孩想起被强暴的经历,脑海闪现让她无法接受的被强迫的片段,自己过不了自己这关,她就开始自残或者自杀,“有很多自残的孩子都说他们自残的时候感觉不到疼痛,其实他们是想通过自残的行为感受到自己的存在,当她一次一次走向死亡的边缘时,我恰恰能感受到她活的愿望,但是她活着得不到支持、满足,如果长时间处于这种状态,就有可能从创伤后应激障碍转成更严重的复合型应激创伤障碍,她可能总是处于一种身心受重创的状态,做出更偏激的行为。”

女孩多次在网络透露自己轻生的想法、有多次自杀行为,对此马荣认为,“这个女孩其实不想死,她是想用这种方式引起大家的关注,不是说她故意这样,而是她需要与他人有情感连接,有互动,她在寻找一种被爱、被眷顾的明确的证据。

马荣强调,关于未成年人或者弱势群体的保护,不仅仅是学校、家庭、社会、他们自身等几个维度对其进行保护,“我更想表达、传递的是,如果家人情感漠视、教育不良,这可能是比强奸更可怕的杀手。事情发生之初,是有救援、干预的机会的,我们可以调动家庭、社会等资源给孩子做一个全方位的心理干预和情感关照。”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责任编辑:赖柳华 SN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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