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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中院终审一非法摘取器官案判决:4医生被判毁尸罪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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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怀远非法摘取器官案判决:涉及11名死者,4医生被判毁尸罪

近期,安徽蚌埠中院终审裁定了一起非法摘取尸体器官案。法院认定,11名死者的肝肾先后被非法、擅自摘取,6名被告人犯故意毁坏尸体罪,分别判二年四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20年11月2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被害人家属处获得的裁判文书显示,法院认定,被告人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规定,在人体器官捐献过程中没有红十字会人员在场监督、见证;未经批准进行跨地区人体器官捐献,且在没有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违背死者生前意愿或其近亲属意愿,在怀远县共实施摘取尸体器官手术11例。

6名被告人中,有4名医生涉案,分别是南京市鼓楼医院主任医师黄新立、江苏省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陆森、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ICU原主任杨素勋,以及淮北矿工总医院的医生王海良。其中,黄新立、陆森曾是所在医院的OPO(器官获取组织)工作人员,王海良曾是OPO联络员。

非法摘取11名死者人体器官,6人被判故意毁坏尸体罪

今年32岁的石祥林是怀远县河溜镇人。2018年2月,他的母亲李萍颅脑重度损伤,被送进怀远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ICU),入院5天后死亡。当时石祥林也受伤住院,他出院后才得知,母亲的肝脏和肾脏在死亡当天被捐献、摘取,20万元“国家补助”打到他一位堂兄的账户上。

后来,石祥林到北京找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查询,未查到母亲的器官捐献信息。他便开始向卫生部门和司法机关反映。后来,怀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此案。当年4月下旬,怀远县人民医院ICU主任杨素勋被警方带走。几天后,包括江苏、安徽3名医生在内的5人也被刑事拘留。

2020年5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新立、王海良、杨素勋、黄超阳、欧洋、陆森犯侮辱尸体罪。6月11日,怀远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怀远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包括李萍在内,该案中11名被摘取器官者,均为蚌埠市怀远县人,都曾因车祸或脑出血等疾病在怀远县人民医院ICU救治。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黄新立、王海良、杨素勋、黄超阳、欧洋、陆森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规定,在人体器官捐献过程中没有红十字会人员在场监督、见证;未经批准进行跨地区人体器官捐献,且在没有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违背死者生前意愿或其近亲属意愿,在怀远县共实施摘取尸体器官手术11例,其中黄新立、王海良、杨素勋参与11例,欧洋参与8例,黄超阳和陆森参与1例。

怀远县法院认为,黄新立、王海良、杨素勋、陆森作为医务人员,对人体器官捐献的规定是明知的,但在本案中未履行国家规定的诸多必备程序,非法、擅自摘取死者器官,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6名被告人的行为破坏尸体的原本形态,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

2020年7月8日,怀远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6名被告人犯故意毁坏尸体罪。黄新立被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王海良、杨素勋、黄超阳、欧洋、陆森分别被判刑二年、二年二个月、十个月、一年一个月、一年。

一审判决后,黄新立、王海良、杨素勋和陆森提出上诉。2020年8月18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黄新立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3名涉案医生曾有OPO身份,作假“洗白”

非法摘取的器官

此案第一被告人黄新立是一名博士,案发前为南京市鼓楼医院肝胆外科的主任医师。

根据医院官网的介绍,黄新立是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高层次人才,江苏省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器官捐献与管理学组委员。2018年1月,黄新立通过“人才引进”方式,从江苏省人民医院肝胆中心调入南京鼓楼医院。

黄新立在江苏省人民医院工作时,曾与陆森共事。陆森也具有博士学位,案发前系江苏省人民医院肝胆外科主任医师。

本案另一名被告人王海良,案发前是安徽省淮北矿工总医院芦岭分医院口腔科的医生。

除了都是公立医院的医生,黄新立、陆森、王海良三人还有另一重身份——OPO工作者。

OPO是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简称,是指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外科、重症医学科等科室医学人员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组成的医学组织或机构,从事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获取、保存、转运等工作。

案发之前,黄新立是南京鼓楼医院OPO办公室主任;陆森是江苏省人民医院OPO成员,主要从事人体器官的摘取手术;王海良则在2015年至2018年,先后成为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鼓楼医院的人体器官捐献信息联络员。

黄新立祖籍安徽,王海良、杨素勋都是他的“老乡”。1965年出生的杨素勋,案发前系怀远县人民医院ICU主任。

判决书显示,6名被告人跨省“协作”的过程中,杨素勋负责获取器官的第一环——发现合适供体、做家属工作、与“上线”黄新立联系。据杨素勋交待,怀远县人民医院ICU的病人如果抢救不了,家庭放弃治疗了,他会以ICU主任身份找家属谈“捐献器官”的事。

“如果病人家属有意向,我就会把病人的化验单发给黄新立,看病人的器官能不能用。如果可以用的话,黄新立就派王海良过来,找病人家属签字。”黄新立接受调查时供述。

判决书显示,王海良、杨素勋等人找病人家属签字,提供的是一张“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表”。李萍的器官被摘取之前,她的丈夫和女儿也曾在“捐献表”签字。在这张表上,登记单位和编号均是空白,也未盖公章。

一审判决书显示,摘取器官的手术,除了李萍那次由陆森负责,其他10次都由黄新立主刀,王海良协助。手术前,黄新立会从南京坐高铁,经蚌埠来到相距两百多公里的怀远。

手术一般安排在后半夜。杨素勋、王海良等人将放弃治疗并“判定死亡”的病人推到一辆“救护车”上。这辆外观有救护车标识的白色面包车,司机是安徽宿州人欧洋。

据欧洋交待,2015年左右,他从宿州市埇桥区三八乡卫生院购买了这台救护车,换了车牌,用于在医院附近接送病人,但不具备营运、救护资质。

黄新立、王海良等人摘取人体器官的手术,一般在欧洋这台“黑救护车”上进行。按照规定,获取捐献的人体器官,必须有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在现场见证。熟悉这些程序的黄新立等人,往往通过伪造签字等手段来“完善手续”。

据法院判决书记载,被害人顾某、杜某的人体器官捐献表上,有南京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丁中伟的签名。但丁中伟后来向警方证实,他并没有参与见证上述器官的捐献,“器官捐献登记表中不是我本人签名”。

2013年9月起在全国强制使用的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在分配器官时根据医疗需要进行“自动分配”。据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黄新立等人以器官捐献为名,以“国家补偿”为诱惑,非法摘取死者人体器官,并采取先移植后分配、伪造篡改医学数据、操纵人体器官流向录入系统等手段,将非法获取的人体器官“洗白”。

摘取的肝脏、肾脏等器官多数由黄新立带走,有时他会安排王海良或黄超阳去“送货”。“80后”的黄超阳是经营医疗器械的生意人。

据黄新立交待,这些器官,有的直接带回他当时所在的江苏省人民医院,有的送往外地医院。在摘取器官之前,他就会与需要器官的供体或医院私下联系好。

黄新立联系接受人体器官的下家,主要通过中间人岳扬来“协调”。判决书显示,在黄新立等人“故意毁坏尸体”一案中,岳扬和他以前在北京的前同事杨洋,作为证人接受过警方调查。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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