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公司未按约定给付报酬,离职后要求违约赔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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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直播公司未按约定给付报酬,离职后要求违约赔偿怎么办?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正迅猛发展,已成为互联网传播的新业态。越来越多的“潮人”加入到网络直播的队伍,网络直播井喷式的发展也伴随着诸多新问题,网络主播协议中的竞业限制问题颇受关注。近日,永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某网络直播公司(甲方)与方某(乙方)签订了《主播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性质为劳务合同,甲乙双方并不因为签订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合同还约定,两年内方某不得在该公司以外的任何家族、任何直播平台直播,违约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主播合同》由该公司预先打印,仅对甲乙双方及合同有效期的年、月、日进行了填写。《主播合同》签订后,该合同文本由公司保存,方某未持有合同文本。方某签订《主播合同》后,在公司连续工作至2018年9月,因认为公司未足额给付其工资和提成而离职,但公司并不同意解除《主播合同》。
该公司诉称,方某仅在公司直播了四个月,在没有提前告知也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离开公司,转而在其他公司平台直播。方某的违约行为已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方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方某辩称,公司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其有权解除双方的合同。其无任何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方某在2018年9月已经离职,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议,也无证据证明《主播合同》已通过其他方式解除。但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导致方某离职,方某基于先履行抗辩权离职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方某离职后在其他平台从事直播活动的行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直播合同》关于禁止在其他平台直播的约定是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方某在其他平台从事直播活动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关键在于该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首先,《主播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约定竞业禁止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方某进行了“训练、培养”,并且,在约定竞业禁止的情况下,未同时约定竞业禁止期间对方某给予相应经济补偿,故《主播合同》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背离了公平原则。其三,《主播合同》系该公司预先制作的格式合同,没有证据证明其中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经过了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主播合同》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方某在离职后虽然在其他平台从事直播活动,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该网络直播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遂判决驳回该网络直播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