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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杭州拟规定物业不得强制业主“刷脸”:约束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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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律师谈杭州拟规定物业不得强制业主“刷脸”:约束力有限

浙江杭州拟立法规定物业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10月26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发布了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新增了“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保障业主对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权”等内容。

28日,有律师告诉澎湃新闻,人脸识别作为一项新技术,自有其可使用的地方,但是绝不能沦为滥用,而是要遵循“必要性”原则。对于普通生活的场所譬如小区等区域,如果使用人脸识别弊大于利。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此前有物业强制采集人脸信息引发争议。

澎湃新闻今年4月9日报道,江苏常州新北区三井街道居民称,他们被强制要求安装“人脸识别”微信小程序,而且必须上传人脸照片,录入家庭住址、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码。

常州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北区)分局三井派出所回复称,由于疫情期间小区出入口人员管控压力较大,三井街道13个小区物业公司采纳派出所的建议,试点“人脸识别云门禁系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也遇到“不刷脸不让进小区”的情况。澎湃新闻10月21日报道,劳东燕写了一封法律函,分别寄给居委会和物业。此后她作为业主,参与和街道、业委会与物业的四方“谈判”。最终,街道同意业主出入小区,可以自愿选择门禁卡、手机或人脸识别的方式。

劳东燕在采访中提到,假如小区内部来保管数据,物业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是否会滥用数据,以此牟取非法收益,不得而知。由于人脸数据不被允许商业化使用,对企业来讲,就很难有动力在数据保护方面投入成本。而不在安保方面持续投入成本,人脸数据的安全就会很成问题。“目前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远远不足,现在主要是以个人同意为基础,但我们很多人在表达同意的时候,其实根本没有获得充分有效的信息告知,并不知道其中蕴含的重大风险,或者是不得不做出同意,因为没有其他的选项。”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告诉澎湃新闻,前述杭州拟制定的法规其实约束力不强,“其一,是限制使用(人脸识别),而不是禁止使用。”丁金坤表示,前述规定只是给了业主一个选择权,业主可以选择不必人脸识别而已,但小区还是可以使用人脸识别。“其二,法条逻辑亦有问题。物业与业主是服务合同关系,安装人脸识别是投资。如果没有业委会的同意,没有居委会或派出所的支持,又怎么可能安装得了人脸识别呢?法条只是点到为止,并没有进入深水区。”

澎湃新闻注意到,10月2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第27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丁金坤称,这条规定也过于笼统,属于具文。没有触及到实质问题、具体问题,譬如宾馆等的人脸识别是否必要、数据如何保管、泄密的责任如何追究?他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应该正面列举使用人脸识别的地方,同时反面排除不能使用的地方,这样才具有可操作性。

他称,人脸识别作为一项新技术,自有其可使用的地方,但是绝不能沦为滥用,而是要遵循“必要性”原则,对于确需保障公共安全的地方,可以使用(譬如机场),以打击违法犯罪。对于普通生活的场所,譬如游乐场、办公室、商场、小区等地方没有必要使用,如果使用会弊大于利。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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