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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摩托车不当“车”,上犹两男子醉酒驾驶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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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别把摩托车不当“车”,上犹两男子醉酒驾驶被判刑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早已成为了社会的共识,然而,不少人存在一种错觉,以为只有醉酒驾驶轿车才是酒驾,殊不知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也会受到刑事处罚!9月10日上午,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走进黄埠镇巡回审理了两起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危险驾驶案件,给群众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制教育课。

2020年7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中于在黄埠工业园北区一餐馆吃午饭期间饮了酒。尔后,黄某中无证驾驶无牌二轮车行驶至黄埠工业园南区金山大道时,撞倒前方同方向步行的黄某平,造成黄某中、黄某平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中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3.1mg/100ml。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中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黄某平不负本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中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2020年7月8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礼在上犹县黄埠镇崖坑村家中吃午饭并饮酒。尔后,被告人李某礼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前往上犹县城,行至上犹县迎宾大道时,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徐某燕,造成两车受损、李某礼和徐某燕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礼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5mg/100ml。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礼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徐某燕不负本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礼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中、李某礼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中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礼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比汽车的伤害力度更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摩托车没有足够的保护措施,驾驶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血肉之躯与坚硬的地面、钢铁相博,后果可想而知。因此,无论何时何处,无论你开的是什么车,都不要触碰醉酒驾驶这根高压线,更不能怀有侥幸心理,拿自己、他人的生命以及家人的幸福做赌注,再次呼吁大家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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