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不慎泼水医院地面致人滑倒摔伤,谁担责?
重庆法院网
原标题:男童不慎泼水医院地面致人滑倒摔伤,谁担责?
5月29日,万州法院判决的原告邓某诉被告汪某甲(未成年人)、汪某乙(汪某甲之父)、黎某(汪某甲之母)、某医院健康权纠纷案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速递
2018年6月,汪某甲在某医院就诊通道不慎将饮料洒在地面,汪某甲、汪某乙、黎某三人均未采取措施将地面清理干净,也未提醒行人注意防范滑倒,随后邓某穿着“人字拖”怀抱小孩经过该通道时,不慎踩到泼洒饮料的地面上滑倒,摔倒致十级伤残。邓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邓某受伤是因汪某甲不慎将饮料洒在地面,导致邓某滑倒受伤,汪某甲的行为是导致邓某滑倒受伤的直接原因,由于汪某甲为未成年人,因此其造成邓某受伤的损失由监护人汪某乙、黎某承担。本案事故发生地在医院门诊室通道,该通道人员密集,某医院对该区域应承担更多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邓某怀抱小孩行走,应比正常行走情况下更加注意安全,但却穿“人字拖”在公共场所行走,未尽到安全注意谨慎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最终确定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被告汪某甲承担70%的责任,某医院在汪某乙、黎某不能承担赔偿时,承担20%的补充责任。
连线法官
法官友情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当自己或自己的小孩将水或饮料等泼洒在地上后,不要一走了之,而是要提醒行人注意,及时自行清理或请管理人员清理,防止发生类似责任事故。
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尤其是候车厅、医院、火车上等公共场所,突发安全事件风险较大,公共场所管理人要抓好安全防范管理,及早发现,及时清理地面水渍、油污、果皮等易使人滑倒的杂物,确保公共场所行走安全。
社会大众在公共场合,应当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步行时不玩耍手机,出门尽量不穿拖鞋,尤其在雨、雪天气,注意防滑,观察地面状况,确保自身行走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