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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被诉抄袭案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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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人民的名义》被诉抄袭案终审判决

澎湃新闻记者 高丹

5月26日,“作家李霞诉《人民的名义》抄袭案”作出二审判决,二审认定,周梅森创作的小说《人民的名义》与李霞创作的小说《生死捍卫》系由各自作者就反腐这一相同题材独立创作并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的作品,两者在故事结构、人物设置、具体情节、文字描写等方面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而且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并不会导致读者对两部小说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

因此,《人民的名义》并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歪曲、篡改,周梅森并未侵犯李霞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人民的名义》出版方北京出版集团公司也并未侵犯李霞的复制权、发行权。驳回李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霞诉《人民的名义》抄袭案”始于2017年11月24日,上诉人李霞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张其根据自身长期的检察工作经历于2008年6月开始创作小说《生死捍卫》,于2010年9月到11月在《检察日报》连载刊登,并于2010年11月由海南出版社出版。2017年1月,周梅森撰写的小说《人民的名义》由北京出版集团公司出版发行。李霞经对比分析认为,小说《人民的名义》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关键情节、一般情节、场景描写、语句表达等方面大量抄袭、剽窃其《生死捍卫》一书且未给其署名,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北京出版集团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侵权作品的出版发行;2、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公司在《检察日报》、新浪网首页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周梅森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北京出版集团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二者共同承担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周梅森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具体比对可知,涉案两部小说在李霞主张的破案线索的推进及逻辑编排、角色设置、人物关系、情节、具体描写五个方面的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者相似,《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李霞关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李霞的全部诉讼请求,由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李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二审

2019年1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上诉人李霞与被上诉人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霞,被上诉人周梅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杨文,被上诉人北京出版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陈玉成到庭参加了诉讼。

由于涉案两部小说篇幅长、容量大、情节复杂,侵权比对难度较大。庭审中,合议庭及时行使释明权,引导双方当事人就《人民的名义》是否、如何对《生死捍卫》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了抄袭作出陈述和答辩,保证庭审聚焦争议焦点问题展开。双方当事人针对涉案两部小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这一核心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并就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关系这一法律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上诉人李霞认为,小说《人民的名义》与《生死捍卫》在故事结构、18处人物设置、50处具体情节、78处文字表达等方面构成相似。两部作品均是反腐题材长篇小说,均通过检察官调查叙事展开,破案线索及逻辑编排相似。两部作品的人物身份、人物性格、人物背景等相似:

如均有省市区检察院检察长,均有银行行长或副行长,均有企业厂长或董事长;如《人民的名义》人物欧阳菁与《生死捍卫》人物白无瑕均容貌姣好,善于保养,性格上都有与生理年龄不相称的心理状态,二人都有相同的座驾宝马。两部作品中均有师生、同学、发小、姐妹、家庭等关系的描写。在具体情节上,两部作品中均出现了官商勾结、帮派山头、查案受阻、杀人灭口、下棋、喝咖啡等。在文字表达上,如玉兰花与玉兰树,《生死捍卫》选择了玉兰花并有如下描写:“走在校园的林荫道上,白玉兰花的幽香沁人心脾。”《人民的名义》模仿《生死捍卫》对玉兰花的个性化选择而对玉兰树有如下描写:“白色路灯映照着几颗高大的玉兰树,院内宁静安谧,一对石狮子蹲在台阶旁。”

还比如办公室鱼缸设置,《生死捍卫》中有“此刻,向荣华正站在办公室的鱼缸前,目不转睛地盯着穿梭的鱼群”,《人民的名义》中有“陈海办公室养着一缸金鱼,各品种的鱼儿色彩绚丽,悠然自得地漫游”。如相同句式,《生死捍卫》中,白无瑕突然骂了一句,“贺鹏程这混蛋找死”,《人民的名义》中,侯亮平低声骂了一句,“混账东西,找死啊”。如关于人民的表述,《生死捍卫》中有“无论是我们的审判机关还是检察机关,任何时候都不要忘记在我们名字的前面,冠有‘人民’二字”;《人民的名义》中有“亮平,你要给我记住,我们的检察院叫人民检察院,我们的法院叫人民法院,我们的公安叫人民公安,所以我们要永远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永远,永远”。

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律师认为:“两部小说在背景描写上并不相似。两部小说均是反腐题材的作品,在检察机关的人物职务的设置上,属于公知素材,同类机构人物职务的雷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两部小说均有省市区检察院检察长,均有银行行长或副行长,均有企业厂长或董事长等职务设置,这种职业身份相似是我国检察机关、金融机构等固定的职务设置,在人物特征、性格以及从事活动、涉及的故事情节上则完全不同。《生死捍卫》对于检察机关人物职位以及地方金融机构的人物职位设置,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

“小说、影视作品大多数来源于现实生活,特别是相同题材的作品,不同的人创作的作品存在一定的相近情节、场景等均属正常。如白无瑕与欧阳菁两人的人物形象、社会关系、渴望爱情的具体表现均不相似,原告主张的相同属于思想范畴。玉兰花是生活常见的公知素材,描写情感时可使用。玉兰花与玉兰树在两部小说中的适用场景、表达角度、用于表达的人物及心境均不相同。办公室鱼缸是生活中真实存在的趣味,不属于原告的创作,具体描写上也存在差异。‘混蛋(混账东西)找死’则属于生活中发泄不满的俗语,不具有独创性。关于‘人民’的表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权力属于人民是固定名称、语句。”金杰称。

庭审近四个小时后宣布休庭,双方均不同意接受调解。案件未当庭宣判。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人民的名义》是否侵犯李霞对小说《生死捍卫》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二审法院认为,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前提是对原作品进行了有违作者本意并歪曲、割裂了作者“烙印”在作品中的精神这样的歪曲、篡改式的改动或使用。

著作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与繁荣。为实现这一目的,著作权法应维护激励作者创作与满足社会对知识和信息的需求之间的平衡。为达到这种平衡,必须恰当确定著作权客体的范围,而著作权客体的范围取决于对作品的认定。为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法律原则,即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这意味着只有表达才能构成作品,而思想不能构成作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表达都能构成作品,只有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才能被认定为作品进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些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不能被个人所独占,因而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小说属于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文字作品,由题材、主题、结构、人物、情节、背景等内容构成。小说中的表达不局限于遣词造句层面的文字性内容,故事结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同样是小说表达的组成部分。判断请求保护小说中的哪些表达属于独创性的表达是对两部小说进行实质性相似认定的前提。只有当被诉人小说中的相应内容与请求保护小说中的独创性表达部分构成相同或相似时,才有可能认定为构成剽窃。

基于此,二审法院对《人民的名义》与《生死捍卫》在故事结构、18处人物设置、50处具体情节、78处文字描写等方面是否结构实质性相似,做出如下阐述:

一、关于两部小说的故事结构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尽管两部小说均采取了主线检察线、副线政治线的双线线索设置,但这是反腐题材小说常用的结构模式,并非《生死捍卫》的独创性表达内容,不属于这部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射程范围。

二、关于两部小说的人物设置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尽管两部作品在某些人物设置上选取了相同或相似的素材,但这些素材都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并非《生死捍卫》的独创性表达,不应被某一部作品所独占。当这些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被使用在不同小说中,与不同的人物、情节、环境相结合创作出给予读者不同阅读体验的作品时,并不会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关于两部小说的具体情节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将李霞主张的50处具体情节分别置于各自小说之中可知,《生死捍卫》中的特定情节表达有其独创性部分,但《人民的名义》的相应情节内容与其相比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

四、关于两部小说的文字描写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将李霞主张相似的78处文字描写分别置于各自小说之中可知,李霞请求保护的文字描写中的一部分属于常用词汇、固定搭配、俗语俚语、生活语言、特定情境的常用表达等日常生活中的文字描写,其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本案中,经前述对比可知,小说《人民的名义》与《生死捍卫》系由各自作者就反腐这一相同题材独立创作并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的作品,两者在故事结构、18处人物设置、50处具体情节、78处文字描写等方面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而且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并不会导致读者对两部小说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因此,《人民的名义》并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歪曲、篡改,周梅森并未侵犯李霞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北京出版集团公司也并未侵犯李霞的复制权、发行权。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李霞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5月26日,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七百元,由李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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