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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泄露疫区返乡者隐私涉嫌违法 破坏信任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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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泄露疫区返乡者的隐私涉嫌违法且破坏信任和团结

在重大的病毒疫情之下,必须敬畏生命,但个人权利也需要尊重和保护,两者并非水火不容。信任、互助和团结是战胜病毒的前提,无限制的披露公民隐私是冷漠的监督,恰恰背离对生命的敬畏,会毁坏团结防疫的信任长城。

文/胡晓萌 孙保学 

(本文作者胡晓萌、孙保学为上海玛娜数据科技发展基金会数据伦理研究员)

鼠年春节,全国人民在节日气氛里更多感受到的是紧张,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实时报道让人焦虑。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但有些地方有些人却将疫情防控战转变“防鄂战”。不少地方的微信群里流传着当地社区或村镇从武汉返乡人员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不仅有姓名、电话号码、行程,还包括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父母信息等等详细的个人隐私信息。在社交媒体上肆意转发的人声称,此举是为了“便于监督”、“精准防控”。殊不知,这种做法不仅对疫情防控作用有限,甚至已涉嫌违法,还容易激化民众对立情绪,制造社会焦虑和恐慌,引发民众对职能部门的信任危机。

须知,这些隐私信息一旦发布到网络,几乎不可能被彻底删除,具有无法预估的潜在次生危害。短期来看,名单上的人可能会遭遇身份歧视,近期的出行和工作会被区别对待,甚至已经出现有人遭到恶意骚扰和恐吓;长期来看,网上存留的个人隐私信息和数据将来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设套进行定向诈骗,给受害人带来无可挽回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2016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传染病暴发中伦理问题的管理指南》(Guidance For Managing Ethical Issues In Infectious Disease Outbreaks,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遵守7大伦理原则:1)正义原则,包括公平分配医疗资源,避免出现歧视以及程序正义等方面;2)福利原则,指为他人的利益而开展行动,在公共卫生背景下,仁慈原则是社会有义务满足个人和社区的基本需求,特别是诸如营养,住房,良好健康和安全之类的人道主义需求,以减轻痛苦;3)效用原则,行动在促进个人或社区福祉的范围内是正确的,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效用,需要考虑在一项行动中的潜在利益与任何损害风险之间取得平衡,并且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收益;4)尊重自主原则,尊重个人的尊严、权利,如自由、隐私、知情同意权等;5)自由,自由的许多方面都作为基本人权受到保护;6)互惠原则,为人们做出的贡献提供“适当的回报”,鼓励互惠可以纠正流行病应对工作的收益和负担分配中的不公平差距。7)团结,团结原则证明了面对共同威胁时采取集体行动是合理的,它还支持为克服破坏福利的不平等现象所作的努力以及遭受歧视的少数民族和群体。

《指南》中明确指出,应当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未经授权地披露在传染病暴发期间收集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诊断,家族史等)可能会使个人面临重大风险,包括污名化、歧视、暴力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有效措施防范此类风险。那么此次武汉疫情防控过程中,大量武汉返乡人员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无疑是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疏忽,缺乏隐私保护意识,不仅违反正义、尊重自主等原则,使个人的隐私权遭受损害,面临污名化、歧视、暴力等风险,并且也有损害了全民团结一致抵御疫情的信任关系,破坏了利益和风险之间的平衡。

本次疫情防控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日本等地的做法较好的保护个人隐私,遵守了相关伦理原则,获得了人们的信任和好感。香港卫生署公布的疑似病人信息中,隐藏了姓名等可识别个人的信息,日本则不公布确诊患者的国籍,尊重患者,避免歧视。

我国的《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多部法律、规范文件都对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和安全作出了规定,比如在收集和共享个人信息时,应当尊重个人的知情同意权,涉及敏感信息时需要明示同意,未经同意不准收集。但是,《指南》指出公共卫生监督通常是强制性的,没有个人拒绝的可能性。从公共卫生安全出发,在强制性基础上收集信息、监控个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应假定监控活动必须始终在强制性基础上进行,负责设计、批准监控流程的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个人选择退出特定监控活动的适当性,以及无限度的监控可能带来的潜在社会风险。

其实,我国2004年正式实施,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早已对隐私信息对处理方式做出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但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六十八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可见,泄露武汉返乡人员的隐私信息,不仅有损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涉嫌违法。虽然个人信息对于疫情防控是必须的,但是即使在此非常时期,我们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平衡收益和潜在风险,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为了达到疫情防控的目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原则,避免如此详细的收集和披露个人信息。

第一,遵从最小必要原则进行信息收集和披露。网络上流传的武汉返乡人员的信息表明显存在过度收集和披露的现象,像高校学子的高考成绩、录取院校等信息显然超出了疫情防控的目的。官方在信息披露时也应遵从最小必要原则,部分信息需在脱敏处理后再披露。同时,此次信息泄露充分暴露了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隐私保护意识的淡薄,缺乏疫情防控基本伦理和法律规范的指导。

第二,尊重个人的知情同意权,建立疫情防控的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收集个人信息虽具有强制性,但也应该做到对个人知情同意权的应有尊重,需告知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和使用方式等信息,以建立彼此的信任关系。政府和医疗机构有责任保障收集来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公民的信息隐私泄露,要在法律框架下建立起信息安全的保护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工作重点放在协调一致做好联防联控上,准确掌握人员流向情况,做到实时监测和充分评估,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对公民信息的流通环节进行备案、记录和监督,合法科学有序地开展防控工作,提升防控水平。

第三,提高公民个人的隐私保护意识,调动民众的有效参与。依据团结原则,牢固的疫情防护网离不开民众积极参与,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采取裹挟民众恐慌来监督少数人来转嫁防治责任。全方位地提高民众自觉防护意识和能力,不应以损害守法公民的权益为代价,更不应该以公开公民的隐私信息来达到社区监督的目的。在疫情防控战中,疫情才是真正的敌人,所有人彼此都是“战友”,需要相互尊重和信任,而不是歧视和指责。

在重大的病毒疫情之下,必须敬畏生命,但个人权利也需要尊重和保护,两者并非水火不容。信任、互助和团结是战胜病毒的前提,无限制的披露公民隐私是冷漠的监督,恰恰背离对生命的敬畏,会毁坏团结防疫的信任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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