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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双方在法庭上互殴:系亲属因房产纠纷积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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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大打出手 扰乱秩序被追刑责

原标题:庭审现场双方竟在法庭上大打出手!当事人系亲属因房产纠纷积怨,三人被判刑

庭审已经进入最后的笔录签字阶段,不料被上诉人突然离席,冲向上诉人席位,一拳将对方打倒在地。这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上诉案件过程中的突发一幕。尽管法官和法警几经劝阻,被上诉人曾某及其母亲、妹妹仍旧持续殴打对方,最终导致两名上诉人轻微伤。

今天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对曾某母亲、妹妹分别处以拘役四个月。

2018年9月12日上午9时,上海二中院C109法庭内,法官正在审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上诉案。这是一起家庭内部因征收补偿利益分配问题引发的纠纷,被上诉人曾某及其母亲、妹妹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为曾某的叔叔、堂姐。由于两家之间积怨已久,审理前承办法官再三强调当事人应理性应诉、避免发生争执。然而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多次就曾某和其妹妹的户口迁入问题提出异议,且情绪较为激动,双方发生了一些口角争执,承办法官多次制止,以维持庭审正常进行。

10时许,庭审已经进行到签字确认笔录的阶段,曾某在阅看笔录时突然冲向坐在上诉人席的叔叔,一拳将其打到在地并对其持续进行殴打。事发突然,承办法官立即上前阻止,并呼叫法警支援。然而,曾某并未住手。原本在一边的曾某母亲也不顾劝阻,冲上前去殴打对方女儿,四人扭打作一团。曾某的妹妹见状也趁机上前对叔叔、堂姐拳打脚踢。尽管法官和法警奋力拉架劝阻,但场面仍旧一度陷入混乱。在殴打行为被制止后,叔叔一家拨打了110报警。事后,叔叔及其女儿的伤势经司法鉴定均已构成轻微伤。

“我不应该一时冲动,扰乱了法庭秩序,我现在很懊悔,我向被害人和法庭表示歉意。”庭审中,曾某表示当时由于叔叔一直言语挑衅,自己情绪上来了,没有控制住才打了人曾某说。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由于庭审前双方已就此事达成调解协议,三名被告人自愿共同赔偿7000元,叔叔一家也对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情节展开。

检方认为,经过质证,可以证实三名被告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09条第二项规定,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但被告人曾某甲和刘某某到案以后一直有稳定如实的供述,检方希望法庭对二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曾某乙虽然在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有辩解,但在庭审过程中也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较好的认罪和悔罪态度,希望法庭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曾某的辩护人提出,考虑到事件起因属于家庭纠纷,被告人属一时冲动,到案后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意不大,加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建议法庭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曾某妹妹的辩护人则表示,被害人在庭审时也曾想用凳子砸向曾某母亲,但被法警拦下,本身也具有过错。再加上案发时处在案件审理后的签字阶段,正常的审理过程已经结束,对案件的审理没有造成影响,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静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检察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扰乱法庭秩序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法庭的审理秩序。在庄严的法庭上,三名被告人大打出手,扰乱了正常的庭审秩序,性质和行为极其恶劣。同时,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还造成了两名诉讼参与人伤害的结果。因此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恶劣,必须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庭根据三人在犯罪中作用、地位及实施的行为,分别给予定罪量刑。考虑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曾某母亲刘某某拘役四个月,曾某妹妹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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