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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持续发酵 网上这些言论均为假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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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津云辟谣]昆山“反杀”案持续发酵 网上这些言论均为假,别信!

昆山震川路持刀砍人“反杀”案件持续发酵。网络上各种传言纷繁,8月31日,津云新闻记者从多方核实了解到,网上流传的于某某脸部受伤照片、刘某某背景深厚、昆山市公安局官网发布“现场抓获故意伤害嫌疑人于某某……发生口角并打架斗殴……”这些消息均有谣传成分。

网传“龙哥终结者”照片为假

8月31日上午,津云记者采访昆山市公安局,接受采访的民警说,目前网络上很多消息有误。

警方表示,网上流传最多的“龙哥终结者”照片其实是假的。照片上脸部红肿疑似被打的白衣男子,根本不是本案的于某某。该负责人说,照片中的细节也对不上,比如男子身后的鱼缸可以推测他坐在家中,身上穿的也不是视频中的短袖,而是长袖衬衫,脸部的伤痕也不像刀砍所致。据他了解,照片中人根本不是昆山人。

昆山市不存在天安社

同时,警方目前没有发现证据可以证明刘某某是天安社成员,也没有证据证明昆山存在天安社成员。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当事死者刘海龙为快手网红团体天安社成员。据了解,天安社在快手平台上关注度较高,社中成员多身着白色短裤,身上多处纹身,并以“天安XX”自称,还曾拍过网络电影,快手粉丝数量过百万,但在其走红的同时,也有很多网友质疑天安社可能涉黑。

记者核实天安社采访视频发现,网传天安社照片中正中间的“天安永兴”并不是刘某某,俩人纹身图案虽然类似,但是手臂纹身的长度不同,俩人的身高差异也比较大。

津云记者搜寻视频资料,对比身上纹身,天安社合影照片中间人物疑似是肆哥

网传昆山公安发布双方“打架斗殴”消息为假

网上流传着一张疑似昆山警方发布的网页照片,内容是一个标有“昆山公安”字样的网页,网页内文字为昆山反杀案的情况通报。这份标题为“市局破获1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的通报内容显示,刘某某和于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斗殴,打斗过程中于某某捡起刘某某所持刀具将其砍伤致死。目前,于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昆山警方表示,并没有发布上述通报。该负责人推测“不排除是一线的人在草拟信息,但是最终没有对外发布”,该案件还在调查当中,目前没有定性,是否犯罪最终还是法院来定。

昆山市民“一边倒”支持于某某

律师争论其是否有“无限防卫权”?

此前,昆山市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昆山检察在线”发布消息称,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于某某究竟是否有罪官方还未定论,如今,网络上普通网民的言论多倾向于某某属于正当防卫,津云记者在昆山当地采访市民,当地市民也“一边倒”的认为于某某属于正当防卫。“于某某正常下班回家,却遇到了刘某某拿刀威胁的行为,如果换作我们这些胆小的市民,说不定吃亏的就是自己了。”当地一名出租车司机告诉津云记者。

但是,于某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法学界律师的观点却争论不一。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律师告诉津云记者,昆山案件有比较清晰的监控录像,事实认定不会有太大争议,于某某属于正方防卫。监控视频显示:一辆宝马车在越线非机动车道的过程中与一骑自行车的男子发生纠纷。宝马车先后有包括刘某在内的三个人下车与骑车男于某理论,期间对骑车男于某有多次拉扯推搡行为。双方纠缠约两分钟后,刘某突然返回宝马车,拿出一把砍刀,朝着骑车男子连砍数刀。在此期间,刘某不慎刀落,刀被于某抢到。在抢刀过程中,于某朝刘某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刘某倒地。在刘某起身过程中,于某朝刘某回砍三刀。在刘某起身离开后,于某又从身后追砍两刀。也即,在整个过程中,于某砍了刘某七刀。

很显然,刘某一方违章在先、动手行凶在先,于某具有正当防卫的法定权利。对于前五刀,两人近在咫尺,且刘某随时有重新夺刀的可能,因此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对于这一阶段的行为定性,绝大多数人都没有争议。

争议在于于某后面追砍的两刀。有人认为,刘某起身后就开始逃离,对于某不再有加害的危险,此时于某从身后追砍的行为属于主动加害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这种观点完全是在用一种局外人的理性和事后分辨视频的方式所进行的评价,没有考虑当事人当时所处的危急情势。于某后面追砍两刀的行为发生在约十秒钟之间,这么短的时间不能要求于某像事后的旁观者那样做出“最正确选择”。

仔细查看视频可以发现,刘某倒地起身后以并不算大的速度朝着约十米开外的宝马车方向跑去。于某第六刀是在刘某起身不久,砍第七刀时刘某正站在宝马车左后侧车门旁边。于某在当时有理由认为自己的人身危险尚未解除。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朱畏也认为,于某某拥有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权是指受害人如果遇到有可能对人身造成死亡伤害、强奸等行为,可以将加害人至于死地。”

“当时,于某某下班正常回家,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却某明遭遇到3名男子下车威胁,刘某某又从宝马车上拿出长刀,可以说遇到了飞来横祸,随时存在着对自己生命的威胁。即使后来刘某某逃走,但是逃离的方向是宝马车,不排除车上还有其他武器可能,于某某作为当事人,不可能像旁人那样思考的如此详细周到,只能尽力保障自身安全,所以他拥有无限防卫权。”朱畏认为。

与以上两名律师观点不同,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王月池律师认为,电动车主构成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应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对正当防卫有非常严格的界定条件,关键点在于你已经有效的阻止了对方侵害行为,如果还继续对侵害人进行伤害,那就叫防卫过当。本案死者和亡者被砍后已逃跑,对电动车主不再构成侵害,但电动车仍穷追猛砍,构成防卫过当。如果骑电动车主捡起刀,一刀毙命或砍了几刀,宝马男仍然对电动车主继续殴打,那么电动车主砍死宝马男就不属防卫过当。(津云新闻记者刘畅 张赫洋 发自江苏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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