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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或亲属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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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主体:不再要求必须是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受害人,而是统一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垫付用途:在丧葬费用、抢救费用的基础上增加治疗费用及对因道路交通事故而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标准的人员的救助费用;

垫付情形: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车辆肇事逃逸的基础上,增加交强险投保、承保情况无法查明及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等情形;

垫付申请主体:明确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均可作为申请主体,且要求医疗机构对此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抢救和治疗费用的证明资料;

救助时间:将垫付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扩大为7日内的抢救和治疗费用。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何颖思)近日财政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扩大“道交基金”垫付范围,其中救助主体不再要求必须是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受害人,而是统一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2009年,财政部会同多个部门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指出,《办法》出台以来,在扶危济困、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在“道交基金”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地方。据此,在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地方“道交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各部门反馈的修改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根据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此次修订按四个方面的思路修订:一是体现民生为本。二是确保规范运作。三是加大信息公开。四是明确问责机制。围绕“道交基金”运行中的乱象,对部门推诿和把关不严,医疗机构怠于执行和救治,救治后续资金不到位、晚到位等问题,多措并举,加大监督检查和问责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好。

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扩大了“道交基金”垫付范围。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救助主体不再要求必须是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受害人,而是统一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垫付用途上,在丧葬费用、抢救费用的基础上增加治疗费用及对因道路交通事故而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标准的人员的救助费用;垫付情形上,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车辆肇事逃逸的基础上,增加交强险投保、承保情况无法查明及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等情形;垫付申请主体上,明确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均可作为申请主体,且要求医疗机构对此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抢救和治疗费用的证明资料;救助时间上,将垫付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扩大为7日内的抢救和治疗费用。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加大了违法、失信惩戒力度,增加规定骗取申请人财物或“道交基金”及其他违反《办法》的不法行为,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涉嫌犯罪,将按规定承担相应后果。

围绕其他实际问题,本次修订还从其他方面进行了规范,比如明确要求“道交基金”应集中统筹使用、专业规范管理,避免出现各地方“道交基金”运行中因管理过于分散造成成本增加的情况。

此次修订还规定,“道交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履行追偿程序和职责,但追偿未果的,可提请“道交基金”管理部门审核核销,从实际出发,解决“道交基金”运行中存在的大量案件无法追偿或追偿成本过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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