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走“药神”的检察官:陆勇保护了公民最大的权利
原标题:[独家专访]放走“药神”的检察官:“三年前,不起诉陆勇的决定是我做的!”
“2018国产良心神片!”
“一部现实主义佳作!”
“我是当喜剧去看的,结果笑着进去,哭着出来!”
……
对于正在热映的影片《我不是药神》,一向挑剔的观众们不吝溢美之词,一时间《我不是药神》成为现象级的影片,引起广泛热议。
这部电影取材自三年前一起真实案件——陆勇案。
陆勇是江苏无锡的一名企业家,同时他也是一位慢粒白血病患者。
为了减缓病情,陆勇需要坚持不断地服用一种叫“格列卫”的瑞士进口药,但这种药价格昂贵,一盒23500元,开支巨大。
一次偶然的机会,陆勇发现了一种印度生产的仿制药,疗效一样,然而价格却相当便宜,一盒只要4000元。
后来,他因为代购仿制药,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被抓。
2015年1月27日,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陆勇最终获释。
当年陆勇为什么能够免于起诉?
他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假药罪呢?
今晚,长安君独家对话参与案件的检察官,时任沅江市检察院检察长白峰,聊一聊办理这起案件背后,那些不为人知的故事。
Q:现实中的陆勇案,是个什么样的案子?
白峰:2014年4月,沅江市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将陆勇向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2013年1月,陆勇与一名印度人合作,采用网上发邮件和QQ群联系客户等方式,在中国国内销售印度“Cyno”公司生产的“VEENAT100”等三种治疗白血病的药物。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实:印度Cyno公司在中国销售的这三种药物均未经中国进口药品许可销售。
2013年8月,陆勇在互联网上购买了3张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借记卡,使用了其中1张借记卡用来吸收销售假药的资金。
根据我国刑法,陆勇涉嫌销售假药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两个罪名。
Q:第一次见到陆勇,你对他是什么印象?
白峰:因为当时陆勇案在社会上已经有了一定影响,我们对案件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陆勇的律师到场,听取他们的意见。
在这个听证会上,我第一次见到陆勇。
当时陆勇取保候审,因为身体原因,他当时脸色和精神不是太好。但很容易看出来,他态度很平和,一直面带微笑,对我们办案人员没有抵触情绪。
陆勇一直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司法机关的指控都是认可的,主要是希望政法机关理解,对他从轻处理。
我们听取了他的辩解,他说,他的动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广大患者,是一种善举,请求从轻处理。
后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议的时候一致认为他的主观恶性不大,一致认为可以对他做无罪处理。
我觉得从听证会上大家的态度可以看出来,我们的社会还是有包容心的,是整体向善的。
Q:媒体报道当时有1000多名病友写信为他求情,您看到这些信了吗?
白峰:1000多名病友的联名信我没有看到,但我听说过。陆勇的律师也向检察院写过情况说明。
我们听到这个情况后,心里有所触动,认为这件案件不像一般的刑事案件,在犯罪的主观恶意和危害后果上,与其他刑事案件还是有区别的。
虽然这些信我们没有看到,但我们检察官走访了大量的白血病病友,他们通过陆勇购买印度仿制药,是案件的证人。
当时我们挨家挨户去找那些白血病的病友了解病情,把陆勇的情况一点点全部查实,做了不少工作。他们都愿意给陆勇作证,说陆勇的行为是善举,请求我们从轻处理。
他们证实了陆勇代购的药是有疗效的,也证实了陆勇动机不是为了牟利,同时也证实了在整个购药的过程中陆勇也确实没有牟利。
Q:当时您身边的亲人、朋友听说这个案件的时候,会不会也说检察院不占理?你们心里好受吗?
白峰:我与身边的朋友也谈起过这个案件,有的人认为陆勇犯罪不仅仅是为了自己,也为了其他的白血病患者,是情有可原的,应当从轻处理。
有的认为法不容情,虽然可以理解,但触犯了法律,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当时我们检察官心里也很矛盾,在情与法上还是面临一个偏重于哪一边的问题。
Q:检察官办理这个案件的时候,内部有没有争议呢?
白峰:当时我在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任检察长,不起诉的决定最终是我做的。
这个案子我们研究讨论过几次。湖南省检察院、益阳市检察院也过问了这件案子,听过几次汇报,并派人到我院进行指导。
当时讨论这件案件时确实有过争议,争议最大的是:陆勇的行为是否是犯罪。有的认为从法律的规定上看,陆勇的行为构成犯罪,有的认为陆勇的行为虽然违法,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
Q:后来又是因为什么认定陆勇不构成犯罪呢?
白峰:省检察院和市检察院介入了此案,成为了案件的转折点。
省、市、县三级院经过反复讨论,并听取了法律专家、法学者的意见,从案件的背景、动机和目的来分析,认为陆勇代购印度药品,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帮助别人,他的行为不能视为销售。
我们认为,因为销售的特征是买卖,是一种利益关系,而陆勇代购药品不是为了自己牟利。
在网上购买借记卡,也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从事其他违法活动,而是用于为其他病人支付购买药品款项提供一个账户,且只使用了一张,情节显著轻微,虽然违反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但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最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陆勇做了绝对不起诉处理,也就是无罪不起诉。
Q:检察院在重新论证陆勇一案的过程中,都做了哪些工作?最后又是基于什么,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白峰:对陆勇案件的处理,我们是非常慎重的。省院、市院、沅江市院查找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相关案例。
省院召集担任特约检察员的法学专家、法学教授开会进行论证,沅江市院召开了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及陆勇本人参加,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
当时,湖南省检察院卢乐云带队赴沅江指导案件办理
正是基于听取了社会各方意见,分析了此案的背景,同时找准了法律政策和法律依据,所以沅江市院最终依法对陆勇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Q:在检察院公开的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中,有这么一段话:如果认定陆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什么是“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答:习总书记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这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我们认为司法的原则和宗旨就是“为人为本,保障人权”。
在公民的人身权益中,最大的权利是生命权。从陆勇案件来看,我们办案的宗旨就是要体现“保障人权”,尤其是要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
我认为陆勇的行为类似于紧急避险,为了挽救几千名买不起昂贵药品的白血病人的生命,不得已违反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和金融管理法规,实施了违法行为。
陆勇保护了公民最大的权利:“生命健康权”,通过损害小部分利益,保护了更大的利益,所以我们认为陆勇不应该负法律责任。
对陆勇对不起诉处理,我们认为完全符合我国司法的“以人为本,保障人权”这一根本价值观。
Q:这个个案件的意义,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是什么?
白峰:陆勇案的处理,就像电影《我不是药神》里反映的那样,推动了我国医药管理制度的改革,这是一方面。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促进了我们司法理念和执法观念的转变。
过去在基层检察机关,部门执法人员办案,习惯于按法律条文办案,机械性执法,冷冰冰地执法,没有考虑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通过办理陆勇的案件,促进了我们司法观念的转变,即要坚持高检院提出的“公正、文明、理性、平和执法”理念,既要严格执法,也要人文司法,以人为本,保障人权。通过办案彰显公平正义,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这就是以后我们检察机关要坚持的司法政策和原则。
Q:您看了《我不是药神》这部影片吗?作为办理原型案件的检察官,您喜欢这部电影吗?
白峰:我昨天晚上看的电影,很好看。我觉得影片之所以这么火,有两个因素:一个是真实,一个是悲情。
这部影片是根据真实的案例改编,它不是虚构的,脱离生话的;同时它又将主人公塑造成一个悲剧式人物。为了大众利益不惜以身试法,最终身陷牢笼。
真实让人共鸣,悲剧让人感动,它带给观众的既是悲喜交加,同时又有沉重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