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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上海小学生被杀:体制该为极端行为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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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可饶恕的恶:体制应该为杀戮儿童的个人极端暴力行为负责吗?

作者:熊易寒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

2018年6月28日,上海世界外国语小学附近发生了一起砍杀小学生的恶性事件。作为一个父亲,我感到出离的愤怒,晚上便在微信朋友圈发了这样一段话:

有别于普通犯罪(譬如偷窃、抢劫)或有组织的暴力(譬如恐怖主义和黑社会),这种随机性的个人极端行为未必有什么结构性的原因,施暴者的共性是反社会人格,但原因却各不相同,失业、绝望、缺乏社会流动机会都不能解释这种行为;这种极端反社会行为也与体制无关,美国、挪威,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都可能发生。这也并非第一例,2010年福建、两广、山东、江苏、陕西等地连续发生了多起针对幼儿园的极端暴力行为。愿悲剧不再重演,愿死者安息!

需要说明的是,写这段话的时候,我并不是基于一个学者的身份,因为朋友圈是非正式场合,况且我也不是研究公共安全问题的专家;我只是以一个父亲的身份,依据普通人的立场和常识来进行判断。这段话获得了一些朋友的点赞,也立刻引发了L君和Z君的质疑。L君和Z君都是复旦校友,也都从事公益事业,不仅人品一流,也有较好的学养,素来温和理性,是我特别尊重和佩服的朋友。

L君的质疑是:

这个事件是外因和内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否定社会因素,否则会让人觉得这个人天生是邪恶的,是该死的。

Z君的质疑是:

从逻辑上讲,目前掌握的信息并不能排除这件事与体制无关。简单地把事件归因于变态的反社会人格或泛化的体制,都是偷懒的行为。

两位朋友的质疑都有一定的道理,也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公众的看法,因此我决定认真地做一个回应。

首先,一个人的个性或行为倾向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化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有责任;但对于这种极端行为,我认为不应该简单推给体制或社会。个体不论在什么情境下,都应该有道德底线,不能因为(感到)不公平,就对弱小的无辜者施害。“我觉得我是社会的受害者,所以我有权利报复社会”,这个逻辑不成立。

我相信黄一川不是天生的歹徒。有人曾经对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施害者做过侧写,譬如有童年的阴影,经历过家庭暴力或校园霸凌,职场遇挫或情场失意;性格懦弱,不敢与强者进行正面冲突,于是转而报复比自己弱小的人,以此来寻求心理的平衡;可能有迫害妄想症,认为自己所遭遇的逆境都是旁人故意为之;还可能臆想自己存在严重的疾病,与其等死,不如做一件惊天动地的大事。我不知道这些情况是否与黄一川相吻合,从警方披露的信息看,黄一川是大学毕业生,家境似乎也并不贫困,6月7日刚刚来到上海,短短20天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也属正常。即便黄一川有童年阴影,有遭遇歧视,对儿童的杀戮也是不可饶恕的恶,这应该成为社会的一种共识。

这种行为不能用任何体制因素、社会因素来开脱;如果不坚持这一点,就动摇了人类的道德底线。比如,《肖申克的救赎》里的安迪,蒙受了不白之冤,他的越狱成功可以视为另类正义的实现,但如果安迪在越狱过程中杀害了狱警或目击者,那么,他的越狱行为就变成了非正义。

其次,很多社会问题与体制或社会有关,但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归咎于体制或社会。有一些人性底线和道德规则是超越体制和社会的。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这种行为都是反人类的。我们的政府和社会需要对底层和边缘群体有更多的关怀,需要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这都是理所当然的,但与此事无关,不发生这些极端事件,我们也应该这么做;但即便这么做了,也未必就能杜绝这类事件。体制不是万能的,体制不可能造成一切的罪恶,也不可能解决一切的罪恶。学者(特别是心理学家、精神病理学家、社会学家、犯罪学家)有必要研究这类犯罪,也许可以找到某些心理、行为或经历的共性,但未必能找到结构性的原因,大众的行为易于解释,极少数人的行为往往难以解释。就好比恐怖主义的发生很容易解释,但某一个个体为何成为恐怖主义者不那么好解释。恐怖主义组织45%的成员实际上都来自中产乃至富裕阶层,35%的恐怖分子接受过高等教育,有的甚至来自西方发达国家。2011年挪威奥斯陆的恐怖袭击事件,行凶者安德斯•贝林•布雷维克家境优渥,挪威也是治理优良、相对平等的福利国家。单纯从人口学特征来看,他似乎没有理由成为一个恐怖分子。

在对犯罪嫌疑人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迅速将其行为归因于贫困、边缘、社会的漠视,无疑是草率的,好像这类事件就是穷人和边缘人的“专利”,这对底层人群极不公平。一个行凶者是穷人,不代表行凶的动机就是贫困或仇富。富人不也有蓄意驱车撞向人群的行为吗?

能不能排除体制对于黄一川杀戮行为的影响,取决于我们如何定义“体制”。如果把“体制”界定为“当前中国的体制”,那么,我认为这个“体制”与黄一川的行为无关,因为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种体制下,都有可能发生这样的事件。如果把“体制”界定为某种社会结构,譬如社会不平等、制度性歧视,那么,也许一些体制性因素可能诱发个人的极端暴力行为,但能否解释黄一川这个个案,我并不确定。

最后,黄一川的案例有别于网上热议的南京灭门案,后者更多地与结构性的社会不平等相关。2000年,来自江苏北部沭阳县的4个失业青年潜入南京一栋别墅行窃,被发现后,他们持刀杀害了屋主德国人普方一家。案发后,4名18岁~21岁的凶手随即被捕,后被法院判处死刑。在南京居住的一些德国人及其他外国侨民设立了纪念普方一家的协会,自此致力于改变江苏贫困地区儿童的生活状况。协会用募集到的捐款为苏北贫困家庭的孩子支付学费,希望他们能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为他们走上“自主而充实”的人生道路创造机会。

与黄一川一样,这4个青年的罪行无疑是极端严重的;不同之处在于,4个青年属于普通犯罪,以财物为目的,入室盗窃被发现,为掩盖罪行而痛下杀手。他们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在一定程度上与结构性的社会不平等有关:出生在贫困地区,缺乏教育和技能,处于失业状况,于是铤而走险。黄一川的案例显然与之不同,他并非走投无路,受过良好教育,还能从家人那里获得一定的经济支持,从人口学特征来看,他属于一个犯罪率极低的人群。我认为,体制的完善与社会的进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常规犯罪行为,却很难杜绝黄一川这样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这种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往往很难预测,犯罪者也不具有显著的人口学特征。事实上,网上对于“黄一川们”的侧写有很大的误区,性格内向、懦弱,双重人格,没有家庭和亲密关系,打零工,等等;符合这些特征的人数量何其多,为什么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却是小概率事件呢?这种武断的判断是不是对社会底层中的性格内向、无亲无靠者的“污名化”呢?如果大家都持有这种偏见,会不会进一步恶化他们的处境,以至于出现“自我实现的寓言”(破罐子破摔)呢?

我非常认同Z君的这个观点:“可以先去查当事人的QQ、微博、朋友圈,然后再去接触当事人的同学、同事、家人。进行信息收集工作之后才有可能从此事中获得教训。否则空谈或谩骂都毫无意义。”如果有机会,我希望学术界可以深入研究黄一川的案例,真正了解黄一川这个人,包括他的心态、价值观和生活史,而不是一个抽象的“疯子”或“变态”。

在任何社会、任何体制下,每个人都可能遭遇逆境,这种逆境可能有体制或社会的原因,也有个人自身的原因;但不管是何种逆境,都不构成向儿童举起屠刀的理由。一个健康的社会,应该给逆境中的人们以希望、以温暖、以援手,但同时也要坚决捍卫我们的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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