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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除了阴阳合同 明星还有哪些避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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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封面圆桌:再问明星“阴阳合同”“天价片酬” 盖子下还有多少秘密?

5月28日,崔永元通过微博发布了几张演艺合同照片并配文:“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

封面新闻记者 柳青

圆桌专家:

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副主席、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尹鸿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 中广协演员委员会法律顾问 朱巍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兰安

针对崔永元曝光演艺人士“阴阳合同”一事,有法学界人士表示,明星报酬的“阴阳合同”其实在行业中相当多见,但之前引起的关注少,主要是因为明星光环以及制度漏洞。而有学者指出,现在盖子已经打开,更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原因让这样的行为成为可能?”

5月29日,前央视主持人崔永元在微博贴出“某演员”的两份合同,“小的不怕曝光,因本人号称值千万。而大合同是五千万元。”“现在问题来了,那五千万为什么要偷偷摸摸拿?怕啥? ”

同天下午,范冰冰工作室微博发布“严正声明”并置顶,称崔永元公开发布涉密合约,并公然侮辱范冰冰女士的行为,既破坏了商业原则,又涉嫌侵犯合法权益。相关媒体及网络用户未经求证、核实便宣称范冰冰女士采用“大小合同”的形式进行签约,并散播所谓“范冰冰拍摄4天片酬6000万谣言的行为”涉嫌诽谤。

3日,国家税务总局回应: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至此,“阴阳合同”问题从“嘴仗”升级成为公共话题。

“阴阳合同”若属实  涉嫌逃税多少?处罚标准如何?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接受封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是否构成逃税罪的关键是纳税人收入的申报值和实际收入之间的差别巨大。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被崔永元曝光的两份合同来说,“阳”合同1000万是税后收入,税负在甲方公司。而隐藏的5000万“阴”合同如被查实,涉嫌故意隐匿收入。钟兰安认为,如果披露的情况属实,这种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就涉嫌逃税罪。

按照2009年《刑法修正案》对偷税罪进行的修改,初次违法免罪,须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也就是说,如明星此前没有受到逃税处罚,那么其行为很可能不会构成犯罪。如果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仍逃税的,则可能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影视、演出、表演所得属劳务报酬,应按3级累进税率表纳税。按目前爆料的“阴阳合同”,大小合同共计6000万元,当事人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超过千万。

6月3日晚间,范冰冰的工作室回应,范冰冰及其工作室从未通过“阴阳合同”方式签约,并表示接下来会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核查。

除了“阴阳合同” 还有哪些“避税”方式?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 中广协演员委员会法律顾问朱巍对封面新闻表示,据他的了解,“阴阳合同”在业内早已不是秘密 ,“不能说100% ,但也差不太多。”

除了逃税,朱巍说,行业中目前也有太多的“潜规则”可以避税。

有业内人士曾披露,“如果一个演员的片酬是1000万,个人所得税在200万左右”,一般情况下,个税也得投资方来缴。“等一切都办好了,再把税票交到演员手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投资人在谈到这一现象时十分不解:“凭什么你挣钱,要我来缴税?”

朱巍表示,虽然从法律层面看,这样的操作属于“合理避税”,但其实“漏洞很大”。

崔永元披露的就是这种情况:“阳”合同1000万是税后收入,税负在甲方公司。朱巍说,这笔个税甲方缴过之后,能不能拿出缴税凭证?“商业合同是秘密的,谁又能看到缴税凭证?”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曾指出,在演出市场,一些明星演出都是税后款,税单由演出商去代缴,而演出商很可能作弊,造成税款流失。此外,收入不入账是明星偷漏税的一个重要手段。很多明星除了用自己名字建账以外,还会用其他名字设置账户,这样税务部门就很难查出明星真正的财产规模。同时,很多公司往往使用现金付给明星报酬,这样就不会有入账记录。而且明星和其经纪公司、代理公司在与剧组或演出单位结账时,往往在发票等问题上刻意回避。

明星避税还有创建工作室、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公司或工作室等。比如被称为“避税天堂”的霍尔果斯、横店影视城所在地浙江东阳、明星工作室齐聚的上海松江区以及无锡数字电影产业园等。采用这种方法,可以使税率由个税的最高档45%降至35%。

工商系统登记信息显示,范冰冰在无锡注册的公司名叫“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注册住所为“无锡市蠡湖大道2009号”,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登记机关为“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朱巍认为,现行的税法是“防君子不防小人”,单凭税务机关不可能完成这些财产所得来源的监管。因此,除了税务机关外,还要加强银行、工商、审计等部门间的税收行政协作。

“天价片酬”到公平纳税有多远?

按照《2017年中国名人收入榜单》,入选的门槛是2500万,其中收入过亿共有14位。范冰冰以2亿4400万拔得头筹,鹿晗1亿8160万位居第二,周杰伦1亿8150万排名第三。上榜的100位名人中,仅有林丹、朗朗两人不属于影视歌行业。

一方面,是明星的高片酬,一部电影的投资,一大半被明星拿走,另一方面,却是明星可以通过种种方式,或“合理避税”,或干脆“逃税”。

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副主席,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尹鸿对封面新闻表示,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明星的片酬有高有低,本身是很正常的现象,但目前中国的确存在个别演员片酬“奇高”。

尹鸿说,建立税收制度,是为了保持社会公平。行业中的一些人,本身是“得利者”,自然会选择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规避纳税,但是,“这对整个社会不公平。”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安排》),其中指出“税务总局稽查局以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基金、证券、演艺公司等行业和领域为切入点,统一选取30名企业高管、演艺明星,下发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 《安排》被认为是国家加强对于明星“天价片酬”监管的明确信号。

席月民建议,应尽快加强演出市场调研,建立明星、演艺公司及重点人群的纳税人档案,重点管理。随时跟踪其收入和纳税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纳税人的收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从中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实现全国税务系统内部信息共享。

从2002年中国进行电影产业改革开始,中国电影市场年平均发展速度在30%左右。十几年来,中国电影市场从年度票房不到十亿发展到2017年的近600亿人民币,2018年第一季度,中国电影创造了200亿人民币的票房,创下世界上单一国家季度票房最高的记录。

朱巍指出,中国影视行业目前正在高速发展时期,每年有大量影视剧投拍,但最终得以播出的比例并不高,“资金都流向哪里去了?这才是大问题。”

尹鸿认为,此次被揭开的“阴阳合同”一事,当务之急是由税务部门进行核查,确认是否存在逃税。他认为,短期之内,并不能看出这次的事件对国内影视行业的影响,因为“行内人、投资人都知道。”关键的问题是,能不能借由这次事件,“发现是什么样的原因,让这样的行为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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