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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签名被仿冒 银行起诉还款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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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淮南市的一家银行起诉借款人偿还贷款,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其败诉。这家银行提起上诉,1月22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这家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究其原因,竟是借款人的签名出了问题。

2013年1月29日,淮南市某银行与邵女士夫妇签订了《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邵女士夫妇在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可以循环借款不超过25万元,单笔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同时签订《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以邵女士夫妇名下一处房产办理了借款抵押。同年2月4日,邵女士取得贷款25万元。该笔贷款于2014年2月4日偿还。事情到了这里,都没有出现争议,但接下来发生的一笔贷款,是引起案件诉讼的根本原因。2014年2月10日,这家银行再次向邵女士发放了25万元贷款,但邵女士一直没有偿还该笔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邵女士接到法院传票后,答辩称自己于2013年2月是借过25万元,但一年后就已经偿还,后来的这笔借款与自己没有关系。邵女士还陈述,自己曾受雇于这家银行的信贷部主任程某家当保姆,第一笔借款也是程某用自己的名义借的,借款的银行卡是程某拿着的,所借款项由程某使用,至于第二笔借款自己并不知情。

为查明真相,一审期间,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个人借款凭证上借款人签字栏处邵女士的签名不是邵女士本人所签;二审期间,司法鉴定机构又对贷款申请书上的签名和指印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邵女士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指印也非邵女士所捺。至此,明眼人都看懂了:程某以保姆名义,仿冒签名取得借款。

淮南中院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邵女士向银行申请发放了该笔借款,也不足以证明邵女士实际取得了该笔借款,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双方借款合同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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