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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任性不定损,私自维修苦果要自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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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荣昌法院审理了原告谢某诉被告周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木业有限公司、周某某连带赔偿原告谢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937.60元。

被告周某系被告某木业有限公司员工。2017年3月25日17时许,谢某驾驶车辆与周某驾驶的叉车相撞,造成谢某小车前部多处严重受损,周某叉车前部叉头掉落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被告及公安机关均通知原告前往物价机构定损,以确定车辆损失情况,但谢某未经定损,私自将事故车辆拖至重庆4S店维修,花费施救费2400元、维修费45651元。维修结束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因车辆未经定损,原告私自维修,无法确定车辆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实际损失,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8051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原告请求的修理项目及修理的数额是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鉴定机构在无维修拆解照片及更换件材料照片的情况下,综合分析及评估后评定:车辆事故受损修复、换件费用2952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因车辆未定损就进行了维修并导致在审理过程中已无法确定维修项目是否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以及维修费用是否合理。因原告谢某未对车辆定损,私自维修,就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关于原告谢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就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的抗辩,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减轻了被告的赔偿责任,就车辆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酌定由被告某木业有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周某作为被告某木业公司的雇员,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与被告某木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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