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社会

两男子非法买卖、储存剧毒化学品获刑

江西法院网

关注

危险化学品关乎国家公共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近日,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兰甲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兰乙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5年7月,被告人兰甲、兰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玉山县双明镇周家坞村王家坞地方租用民房非法开办电镀厂,非法购买、储存了剧毒氰化钠用于电镀厂拉链头的生产。期间,兰甲负责购买氰化钠,主抓生产,兰乙协助生产、主抓经营。该厂自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被查获为止,共使用了剧毒物品氰化钠600余公斤,在没有任何环保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将生产后的废水排入工厂后面的农田内。案发后,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在现场提取的疑似氰化钠样品中检出氰离子成份。上饶环境检测中心检测该厂外排废水的总氰化物为0.085mg/L,铜为30.4mg/L,镍17.2mg/L,六价铬0.085mg/L。

另查明,被告人兰甲、兰乙于2017年3月23日到玉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非法销售氰化钠的上线林某(已逮捕)的犯罪线索,具有立功表现。此外,兰乙曾因盗窃罪于2002年8月13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兰甲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了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擅自非法买卖、储存,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告人兰乙明知是剧毒化学品氰化钠仍非法储存,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二被告人在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中系共同犯罪,其中兰甲系主犯,兰乙系从犯,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兰乙具有犯罪前科,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及立功情节,且购买、储存的氰化钠用于电镀生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调查,认为二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