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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虽然在手中,四万多元存款却“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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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赔偿原告王某存款损失33038.88元(47198.4元×70%)。

2014年3月26日,原告王某在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颍上县支行办理了银行卡,并开通了手机短信提示服务。2016年6月10日,原告持有的该银行卡内有存款余额47241.43元。2016年6月12日至24日期间,原告王某在某部队预备役参加封闭式军事训练,期间没有外出,原告也未收到银行手机短信消费提示。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上午去被告处查询得知,原告卡内存款于2016年6月18日、19日被他人分52次盗取存款47198.4元。2016年8月2日,颍上县公安局下达立案告知书,对王某银行卡被盗刷一案,决定立案。事后,原告王某与被告颍上农行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2016年6月10日,王某所持银行卡内存款余额为47241.43元,至2016年6月19日,卡内余额为43.03元。王某所持银行卡于2016年6月18日至19日期间,该卡被他人经电子商务、网上银行、金卡中心渠道在上海、深圳、浙江等地分52次盗刷卡内存款47198.4元。原告王某向被告申请办卡时预留了手机号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在被告颍上农行办理银行卡后,双方即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作为发卡银行的颍上农行有保障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银行卡交易安全的义务,作为储户的王某对持有的银行卡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在2016年6月29日,王某才发现自已卡内存款被他人盗刷,说明被告颍上农行没有尽到储蓄保管义务,应对原告的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告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交易行为为异常交易,系被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冒领。而使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交易的条件既包括发卡行未能有效防范银行卡被复制和使用,亦包括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因泄露而被他人窃取,且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的原因又可能存在于银行或持卡人两个方面。颍上农行作为银行卡业务的推出方,应比持卡人王某承担更多的防范伪卡交易的责任。故涉案交易表明该银行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认定颍上农行存在没有尽到保障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银行卡交易安全的违约行为,对王某的存款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银行卡密码系王某私人所设置和拥有,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尽管王某称该卡一直由其本人保管且随身携带,但密码等电子信息记录作为交易的有效凭证,该案的取款人却能凭密码进行交易,既然密码是王某专有和保管,但其对密码如何为他人所知晓没能做出合理解释,不能排除王某无意中泄露密码的可能性,王某对其密码未尽到足够的谨慎保管之责;且王某更换手机号码后,亦未到被告处进行手机短信提示变更登记,导致其银行卡内存款被他人盗刷时未及时收到短信消费提醒,原告也应对其存款被盗刷的损失负有一定过错责任。

被告辩称王某登录非法链接,导致银行卡复制被盗刷,自身存在严重过错,颍上农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的该项抗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根据公平原则、双方的举证责任和安全防范能力及实际履约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对原告王某的银行卡内存款损失47198.4元,法院酌定被告颍上农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颍上农行赔偿原告王某存款损失33038.88元(47198.4元×70%),其余损失由原告王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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