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电动车撞人逃逸 驾驶人被判刑
重庆法院网
2016年8月21日5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雅迪牌电动二轮车从璧山区八塘镇往七塘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璧山区七喻路七塘镇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余某某相撞,造成余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雅迪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陈某驾驶电动二轮车逃离事故现场。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与被害人余某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了被害死者家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