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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火锅店卖拍黄瓜罚一万:这就严格监管?

新浪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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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拍黄瓜罚一万,就叫严格监管?

二十多年前,我爸妈成为制作点心的个体户,那时候我经常跟他们一起去周边的大集上摆摊。我们家是办了食品经营执照的,因为较大一点集市上都会有工商执法人员来检查。但所谓有无执照,差别大概就是有没有交上那笔办证的钱。虽然我无法确认我爸办证时是否体检过,但可以肯定,从未有执法人员到我家来检查过生产环境。所以每每看到县电视台宣传取缔无证经营时,我内心总会冒出一个声音:有证无证,究竟对于消费者有什么实际意义呢?你看,从那时起我就具备一个评论员的批判思维了。

当然现在的执法肯定要比当年严肃很多。这几天广州一个火锅店因为超范围经营拍黄瓜等凉菜,被罚款一万元。看了新闻以后才知道,原来国家对于经营凉菜有着细致的规定,操作间的面积、人员、设施都必须达到一定标准,才能申办从事凉菜加工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而这家火锅店的许可证上不包含凉菜加工,所以广州黄埔区食药监局没收了其经营凉菜21天所得139元,并罚款1万元。

按理说,这起处罚无论从执法程序、援引法规条文上都挑不出瑕疵。根据去年实施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39元显然不足一万元货值,一万元罚款也在规定区间内。但拍个黄瓜卖个凉菜罚款一万元,这还是让很多人难以接受,网友们甚至纷纷同情起火锅店主了。

这不禁让我想起了二十年前在大集上的思考。从行政执法程序上讲,许可证的尊严肯定应该得到维护,但问题是,执法的本质就是维护一张证照的名实相符么?如果我们承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才是食品执法的最高依归,是不是应该根据火锅店所卖凉菜到底有没有卫生问题,来决定惩罚的力度呢?至少目前尚没有证据显示,消费者吃了该店的凉菜造成健康损害,而食药监局也没有拿出不合格的检验证明,也就是说该店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实质上的严重后果,那一万元的罚款相对于139元的经营所得,确实是有点过重了。毕竟规定的下限才是五千元,虽然这也有点多。

多年来连续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让全社会形成了严格监管的共识,但我们的监管部门似乎把严格监管等同于从重罚款。正如此事中,食药监局接到举报后,没有首先检测凉菜的质量、没有追查食材来源渠道(至少处罚通知书上没有任何体现),也没有调查已食用的消费者有无出现健康问题。所谓的严格监管,其实就是干了一件事:罚款!这样的严监管,是不是有点太没技术含量了。

严格监管应该是从源头到过程到终端,编织起一张严密的网,但我们监管体系的前端显然漏洞太多。正如很多网友的第一感受,日常生活中这种不合规售卖凉菜的行为太多,在普遍性违法的大环境下,选择性执法并不能改变食品安全现状,而且让人质疑执法的公平性。此外,黄埔食药监局所依据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据说是全国首部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建全地方性法规,当然是一种进步。但它的问题在于不够细致,不分情形,处罚规定过于笼统。超范围经营卖凉菜和故意贩卖劣质食品,案值可能相同,但其性质却是差异很大。按照条例规定机械地开出同样的罚单,对于后一种情形可能太轻,对于前者则显得不近人情地重。这可能正是执法人员认为处罚合规,而吃瓜群众觉得不合常理的分歧所在。

在这件事上也有很多人强调法规的刚性,但问题是行政执法中的谦抑性,也是一条不该被忘掉的重要原则。能够以警告等方式纠正的违法行为,没有必要件件从重处罚。不完善整个监管体系,而过分追求重罚的震慑效果,不但难以解决根本问题,还会使执法部门权力畸大。当某种规定的门槛过高而无法普遍执行时,实际更多的人被置于了事实违法的境地,此时掌握了执法机动权的执法部门查谁谁有事儿,瞪谁谁怀孕。最后的结果是,对违法者的那点威慑效果,恐怕难以抵消执法者寻租的危害。

(文/于永杰)

静静生病了,请原谅一个临时代班的美编吧。另外要特别鸣谢读者”李小米“和万能的“奇”,特别提醒,前者是个单身美女,呵呵哒。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团结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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