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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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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女)与刘某(男)1981年结婚,1982年生有一子刘甲,1997年生有一女刘乙,1998年李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约定刘甲、刘乙随李某共同生活。
2001年刘甲参加工作。2002年李某与周某(离异男,子女均成年另过)结婚,刘甲、刘乙随李某和周某共同生活。2008年刘甲结婚后,不再与母亲及继父共同居住生活,李某、刘乙则继续与周某共同居住生活。
2015年,在一次意外中周某死亡,周某个人留有房子一幢,轿车一辆,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股票资金账户8325元。料理完周某的后事之后,因遗产继承问题李某、刘甲、刘乙与周某离异前的子女无法达成协议,无奈诉诸人民法院。
经审理,在本案中李某及周某的子女对周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没有争议,继子刘甲、继女刘乙对继父周某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刘甲对继父周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而继女刘乙对继父周某的遗产则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10条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继父母对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就形成了法律上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
那么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基础在于他们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如何认定这种关系,在实务操作中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继父母与继子女具有较长时间的共同相处和生活。较长时间一般为3年以上;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应具有良好的关系,彼此之间应该和睦相处、关系融洽、没有大的矛盾冲突;有具体的抚育行为:主要包括对被抚养人提供其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对其生活上关心、情感上照顾、思想上教育等。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才能构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在本案中,李某与周某合法婚姻关系成立时,刘甲已成年并有工作,虽然刘甲随周某共同生活了6年,但周某没有对刘甲履行抚养义务,即周某与刘甲之间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不能适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根据《继承法》规定,继子刘甲对继父周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而刘乙在李某与周某结婚时年仅5岁,其随继父周某共同生活了13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具有法律上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故继女刘乙对继父周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经过审判法官的辨法析理,原被告双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有了明确的认识,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遗产分割协议。
法官寄语:法律上规定,对于成年子女,继父(母)对子女没有抚养义务;而未成年子女和继父(母)生活,将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子女有权力继承继父(母)遗产,享有权力必然承担义务,当然也有义务赡养继父(母)。此案中,周某已逝,一家和气团结才是最重要,莫为利益纠纷伤了和气。
汉台法院 偶洋
华商报汉中记者站 汉台区法院合办
拍案
“拍案”栏目里每个案例都是真实发生过的。希望通过案例的分析,透过法官与检察官的解读,能使读者学到一些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用法、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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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周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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