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洗浴会所内容留他人卖淫 经营者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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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为了增加洗浴会所的客流量,提高经营收益,洗浴会所经营者李某容留卖淫女在会所卖淫,并与卖淫女约定所得收益五五分成。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在田家庵区经营一家“某洗浴中心”,为了增加会所人气,提高收益,先后容留多名卖淫女在该洗浴中心从事卖淫活动,并根据记录卖淫女编号及卖淫活动价位的“某休闲会所”酒水单与卖淫女五五分成。2月26日,公安机关对该场所进行清查,在该洗浴中心01房间内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嫖客和卖淫女若干名,查获并扣押用于卖淫的性工具及用于联系卖淫活动的手机二部,在吧台内查获现金1060元,“某消费总账单”17张,“某休闲会所酒水单”13张,其中记录案发当天卖淫女为他人提供卖淫服务的单据8张。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对卖淫女及嫖娼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截至案发,李某非法获利七万余元。3月8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