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酒后游泳溺亡 同学水库担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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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四学生酒后至水库游泳,其中一醉酒学生溺水身亡,死者父母将一起吃饭、游泳的三同学及其父母、水库告上法院。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荣某、胡某、邓某及其父母、全椒县上石坝水库管理所各赔偿原告祝某、吴某2876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016年8月11日中午,全椒县石沛镇的14岁的学生祝某某在饭店请同学荣某、胡某、邓某吃饭。饭毕,荣某、胡某、邓某到全椒县上石坝水库管理所(下称上石坝水库)游泳,后荣某、邓某回饭店将醉酒休息的祝某某载至上石坝水库,荣某、胡某、邓某三人先下水,祝某某随即也跟着下水至下午三时许,祝某某在游泳中不幸溺水身亡。经全椒县公安局石沛派出所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对祝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8mg/100ml。
办毕祝某某丧事,悲痛欲绝的祝某某父亲祝某、母亲吴某将同学荣某、胡某、邓某及其父母和上石坝水库告上法院。
祝某、吴某诉称:其子祝某某与同学荣某、胡某、邓某在饭店聚餐,三被告明知祝某某已醉酒“不省人事”却依然载祝某某至被告上石坝水库游泳,其拨打祝某某手机,被告胡某接听,却未告知祝某某醉酒实情,后祝某某下水游泳,三被告却未阻止。经全椒县公安局石沛派出所查实,祝某某死因系溺水身亡。三被告及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被告上石坝水库作为管理者,对辖属水域未安装防护设施以保障人身安全,应承担过错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起诉请判令四被告赔偿两原告死亡赔偿、丧葬等损失计196886.85元。
荣某及父母辩称:祝某某酒后下水库游泳不幸溺亡,此事与其无涉,其不应赔偿。
胡某及父母辩称:对祝某某溺亡深表同情,但其系扶贫户,胡某又有病,债台高筑。目前靠政府救济维持生计。要拿出赔偿款,实在是有心无力。
上石坝水库辩称:其属全椒县水利局下设事业单位法人。系开放性的水库。任何人均可自由出入事发水域。其在全库设立了13块“水深危险、禁止游泳”警示牌。可见其已尽到了管理者的责任。对祝某某溺亡一事无任何过错。望驳回两原告对其的诉请。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两原告之子祝某某系年满14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具备了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对下水游泳的危险性应有足够的辨识能力,且在大量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可见明显存在主要过错。两原告作为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未尽到对祝某某教育、监督、保护义务,亦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上石坝水库作为管理者,有义务对水域护堤地及附属物进行管理。虽在事故水域设置警示标志,但因系开放性水库,任何人均可自由出入,表明水域处于人群易接近处,理应对该段加强监管。为此,全椒县水利局下文三令五申强调对该水域加强巡查和隐患排查。但被告并未安排人员巡查,且事发水域未安装护栏。可见未尽到安全防范保障义务。故对祝某某溺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荣某、胡某、邓某明知在祝某某醉酒的情况下,仍载祝某某至危险水域。当祝某某下水时三被告均未尽必要的劝阻及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祝某某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因被告均系未成年人,无财产和收入。故由三被告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经综合分析,确定四被告各承担5%赔偿责任,两原告自行承担80%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