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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诬告前夫强奸 后悔莫及被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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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砀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诬告陷害罪案件。被告人黄某为了达到不与前夫复婚的目的,诬告前夫将其强奸。砀山县人民法依法以犯诬告陷害罪判处黄某拘役五个月。

砀山女子黄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前夫妻,二人因性格不合于前几年离婚,但至今双方均未再娶再嫁。因二人的儿子随黄某生活,李某外出打工回来,经常到黄某出看望儿子。2017年1月26日李某到黄某住处看望儿子,次日因李某提出与黄某复婚之事两人发生矛盾,当晚两人在黄某的住处发生了性关系,李某再次提出与黄某复婚,引起黄某的不满。1月28日黄某想通过拘留李某几天达到不与李某复婚的目的,便向砀山县公安局报案称:“2017年1月27日夜,其在砀山县砀城镇戚楼家中被前夫李某强奸”。同日,砀山县公安局对黄某被强奸案立案侦查,当日将嫌疑人李某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砀山县公安局向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李某。期间,黄某向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该案,并证明李某没有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报假案的目的是想通过公安机关将李某拘留,达到不予李某复婚的目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诬告陷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砀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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