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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致球友眼部受伤,法院依公平原则共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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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占某打篮球过程中致右眼受伤,他认为是球友赵某在抢球过程中手臂触碰其眼睛致其右眼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5月25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公平原则,判令被告赵某分担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6000余元,同时驳回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案件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占某与赵某系芜湖经济技术开区区内一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员工,两人系上下级同事关系,经常相约一起打篮球。2016年9月17日晚,占某与包括赵某在内的多名同事在微信圈内相约第二天早上一起打篮球。次日上午八点30分左右,在打球过程中,因赵某在抢球过程中手臂触碰到占某,致原告右眼受伤,占某当即感觉右眼疼痛难忍,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占某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内容物脱出、右眼睑裂伤。经鉴定机构鉴定,占某因眼遭外力作用致右眼损伤后遗右眼视力盲目5级,构成捌级伤残(道标),原告为此支付上万元医疗费。之后,占某以赵某导致眼部受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二十余万元

法院认为,篮球运动是具有一定对抗性和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参与者应对该运动的内容和性质引发的合理风险有所认识和预见,该合理风险应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者之间因身体接触、冲撞甚至一方犯规所导致的身体损伤。本案中,占某作为经常参与篮球运动的成年人,理应充分知晓篮球运动的合理风险,且双方在抢球过程中赵某的手碰到占某眼镜致右眼受伤,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对此存在过错,故占某受伤应属篮球运动中的合理风险。基于公平原则,并结合双方在损害发生过程中的客观情况,酌情由赵某分担40%的损失,考虑赵某对占方祥所受伤害无过错,对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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