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有伐木许可证 任意超伐也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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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不少人以为手持伐木许可证,就能随便砍树,但却不知道超出采伐证规定的许可范围,依然会触犯国家法律。4月28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款3000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购买了舒城县山七镇某村民朱某承包经营的林木,经双方约定由李某负责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李某以朱某名义进行了申办。同年10月20日,舒城县林业局核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明确规定采伐树种、数量等内容。同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在伐许可的150株杉树时,擅自采伐山场的25株松树、111株杂树。经林业工程师现场测量测算,李某采伐的松树、杂树活立木蓄积合计20.61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12月13日经公安人员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交代其擅自采伐的树种及数量,并退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理应按照行政机关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林木,却任意滥伐未经许可的其他树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李某于案发后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交代其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其违法所得款已被追缴,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款3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