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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墓葬 领来刑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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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3月15日,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以被告人刘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6月13日、14日夜里,被告人刘某某与孙某某、张某某、齐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携带盗墓工具,来到寿县双桥镇王岗村小岗队袁绪水家麦田里,盗挖位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王家双古堆墓保护范围内的一处墓葬。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该处墓葬为战国至汉代古墓葬,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受国家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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