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错,广东涉彩礼官司真不多
大洋网-广州日报
各省彩礼官司数据
河南 18797宗
河北 8845宗
甘肃 8006宗
安徽 7672宗
山东 7604宗
陕西 5925宗
江苏 5007宗
山西 4826宗
吉林 3512宗
湖南 3127宗
……
广东 516宗
网友“双鱼”:
我结婚那会都不知道彩礼是啥,老妈说了一句话:“日子是你们俩过的,之后过得好了最好,过得不好也不能怨父母,礼金意思一下就可以了。”
网友“成成”:
男多女少,“供求关系”失衡,物以稀为贵,所以礼金节节高也正常。不过我们广东的习俗更正确,大家快来我们这找真爱吧。
网友“方舟”:
“彩礼”少一点,能给结婚“减负”,也能给一对新人、两个家庭“减负”,是社会所需要的好风尚。
网友“浅浅”:
唏嘘!结个婚,彩礼竟然成为家庭财力的比拼,背后都是虚荣心和攀比心作祟。
网友“小兽王”:
虽然广东“彩礼”少,但是在广州、深圳这种大城市,婚房就已经是不小的负担了,购房款又何尝不是另一种形式的“礼金”呢?。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王纳
近日,一张“中国彩礼地图” 在网络上走红,该图以地图形式标注了中国各地的结婚彩礼金额,引发网友热议,有赞有弹。地图里面,广东的彩礼礼金彷如一股“清流”,在全国排名接近最低,是倒数第三位。
这个数据如何得出很难考证,是否正确也就见仁见智了。不过,根据专业法律裁判文书数据库的数据,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0日,在全国9.8万份提及“彩礼”的法律裁判文书中,广东只有516份,仅比西藏、海南、新疆略多,而河南省则以1.8万份裁判文书高居榜首。
这说明,广东发生的“彩礼”少,新婚姻观念之下,广东人可能真的不太在乎彩礼的问题。
彩礼官司大数据:
河南最多 西藏最少
根据专业法律裁判文书数据库“聚法案例”提供的大数据,2015年的“彩礼”案件数量最多,判决文书达到31656份;2014年判决文书为26364份;2016年判决文书为23940份,2017年至今判决文书为383份。2016年案件数量相较于2014年及2015年来说较少,这大概和2016年多地政府相继出台的彩礼指导标准有关(例如河南省汤阴县伏道镇以镇政府名义下发《农村红白事标准参照指导意见》,提出“彩礼总数控制在5万元以内,酒席共不超过15桌”),此指导意见被认为是为遏制农村高价彩礼风而制定的“限价令”,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彩礼官司。
从省份来看,“彩礼”案件裁判文书排名前五的省份为河南省(18797份)、河北省(8845份)、甘肃省(8006份)、安徽省(7672份)、山东省(7604份)。而最少的是西藏自治区,仅有5份。而广东省以516份排倒数第4名。
在广东省内涉及“彩礼”的案件数来看,以审理法院归类,发生最多的是深圳(35件,占6.7%),其次是广州(28件,占5.4%)。专业人士认为,这与两个城市的案件基数大,移民人口多有关。
广东彩礼官司少
但涉及金额不少
从案由来看,“彩礼”涉及的民事案由集中于离婚纠纷(占比约为54.50%)、婚约财产纠纷(占约为31.44%)、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占比约为2.63%)、同居关系纠纷(占比约为1.79%)、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占比约为1.56%),而涉及的刑事案则集中于诈骗罪(占比约为1.56%)。
从结果来看,彩礼案件中离婚纠纷占比高达54.50%。记者通过对案例进行数据分析发现,涉及彩礼多是彩礼返还问题,亦有发生双方先领了结婚证,后女方家庭索要高额彩礼作为“婚姻保证金”,致使彩礼成离婚导火索的案例。
不过,记者从发生在广东的彩礼案例中看到,虽然案件数量不多,但金额却不小,如果涉及房产的话,彩礼动辄逾百万。
记者采访了几位近期结婚的年轻人发现,无论彩礼金额多少,最终这笔钱还是由小两口支配。
深圳人陈先生结婚已经六七年,回想起送彩礼的事,他觉得“只是个仪式”。他告诉记者,结婚前几天,按照习俗要去女方家纳征,他们也就是双方长辈在一起吃了顿饭,包了个二十多万元的红包给丈母娘,“几天后老婆入门,那个红包又带回来给我了。”陈先生说。如果按实际支出来算的话,那陈先生的彩礼为零。
典型案例
如何确认一笔款项是彩礼?
这是发生在深圳的一起民事案件,案件的男女主角庞先生和周小姐原本是一对订了婚的未婚夫妻,两人都是香港居民。最终两人好事难谐,还因为对彩礼的认定闹上法庭。
据法庭查明,庞先生与周小姐在2013年年底订婚。2014年2月,庞先生在深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周小姐转款人民币80万元,并在转账备注列明:engagement fee。这个单词翻译过来就是“订婚彩礼”的意思。
但是,两人不久之后因为各种矛盾,最终分手。分手后,庞先生要求周小姐退还80万元彩礼,周小姐拒绝,两人闹上了法庭。周小姐认为,备注里的“engagement fee”只是庞先生自行输入的,没有经过双方确认。真正的彩礼只是庞先生给付的港元十万元。这80万元是因为庞先生在婚约期间犯错而支付的“精神损失的补偿金及保证金”。
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转款时双方已论及婚嫁,结合转账备注的内容,庞先生主张该款项为彩礼符合日常生活经验,而所谓的“精神损失的补偿金及保证金”没有证据支持。双方同居或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予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请求另一方返还赠予财物的,应视为附条件赠予行为,如果条件不成就或者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该财物。最终,法院判决周小姐退还庞先生80万元本金,但无须支付利息。
在另一起彩礼官司中,乔先生和李小姐的争执焦点则是“老婆款”?乔先生和李小姐两人2011年谈婚论嫁。乔先生分两次向李小姐转账,共计人民币10万元,备注均是“老婆款”。两人于2014年分手,为这10万元“老婆款”还闹上法庭。最终,法庭未认可这10万元是彩礼,驳回了乔先生的诉求。
知多D:关于彩礼问题的法律规定
彩礼问题更多涉及的是彩礼返还问题。大量案例显示,有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彩礼的返还问题及其情形进行了明确。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延伸阅读:
彩礼的前世今生
据考证,结婚的彩礼钱古已有之,甚至可以追溯到周代,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周代完整的婚姻礼仪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如今所讲的“彩礼”。
如今广东不少地方和香港都还保持着“纳征”这个仪式,“纳征”之后,就是送彩礼成功,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
彩礼“四大件”
随历史变迁
上世纪70年代结婚,彩礼要有俗称的四大件: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和手表。
上世纪80年代“四大件”是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和电风扇。
到了上世纪90年代“四大件”又变成:冰箱、彩电、空调、洗衣机。
今天婚嫁的四大件是什么?房子、车子、钻戒和稳定工作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