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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木未被许可 滥伐获刑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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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在未办理伐木许可证的情况下,汪某为建房将自己与他人共有的树木进行砍伐,而被报警。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9、10月份,被告人汪某因建造房屋需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其与他人共有的位于舒城县晓天镇某山场的杉树及杂树。其中,部分杉树用于建房,部分作价用于抵付建房的人工工资,杂散树放于山场。2016年3月1日,经舒城县林业局鉴定:被砍伐杉木、杂木活立木蓄积合计27.2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汪某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汪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汪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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