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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因被拒进核电站卖鸡蛋 砸伤警卫赔其2.2万

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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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起鸡蛋砸出的官司 法院认定人身损害判砸人者赔2.2万余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6日讯   在福清核电担任保安班长的孟先生,在担任执勤警卫工作时,阻止没有证件的摊贩老薛进入核电站卖鸡蛋。谁料,摊贩老薛一气之下,竟用鸡蛋将孟先生砸伤,经医生诊断为喉挫伤、右侧面瘫。为讨公道,孟先生将老薛告上了法庭。

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判处老薛赔偿孟先生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2575.34元。

阻止摊贩进厂区 保安班长被鸡蛋砸伤

据孟先生回忆,去年6月10日、6月13日时,摊贩老薛试图进入福清核电厂区贩卖鸡蛋,厂区食堂明确表示不需要,孟先生便阻止了老薛。

“大约过了七八天,那天是我在厂区门口当班,老薛骑着二轮摩托车,载着3箱鸡蛋又来了。而这一次,老薛则想强行进入厂区做生意。”孟先生称,他见状即上前劝阻,但老薛不听,反而破口谩骂,并随手从箱中抓出鸡蛋,集中砸向他发泄怒火。

“我躲都来不及,脸部喉咙顿感疼痛,甚至连眼睛都睁不开了。发泄完怒火后,老薛扬长而去。”事发后,孟先生立即向福清三山派出所报案。随后,孟先生被送往三山卫生院急诊,因伤情严重,经简单处理后,又转院到福清融强医院继续抢救治疗。

在医院住了将近两个月后,孟先生的病情有所好转,但由于无力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和日常开销,只能提前出院。2015年7月3日,经鉴定,孟先生外伤致左咽喉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8月17日出院时,孟先生经福清融强医院诊断为右侧面瘫。

出院后不久,由于咽喉仍隐隐作痛,孟先生又到福建医科大协和医院进行复查治疗。

 保安起诉摊贩 要求索赔3.5万余元

“我住院期间,由我同事陪护,共花费医疗费11041.14元、交通费1030元。因为受伤耽误了我工作,我要求他赔偿误工费10740.49元,护理费8548.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1000元。”事发后,孟先生将老薛诉至法院,欲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要求赔偿35259.67元。

可在老薛看来,他自己在这件事中并没有过错。据他介绍:“我长期给厂区食堂送蛋,厂区内很多人都认识我,没有要求我办理和出示证件。我几次要进入厂区,那个保安都故意刁难我。6月20日那天他又刁难我,我气不过就向他扔了2个鸡蛋。他报案后,我还被三山派出所行政拘留10天,从此无法向厂区食堂提供鸡蛋,生意一落千丈。”

同时,老薛还对孟先生的伤势表示怀疑:“他受的是皮外伤,7月2日就痊愈,可能过度医治,用药也不合理。我的鸡蛋没伤到他面部,他为什么会面瘫?”为此,老薛拒绝相关赔偿。

法院“做主” 保安获赔2.2万余元

事后,福清法院核实了现场录像、照片、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清市三山镇中心卫生院门诊病历、福清融强医院入院记录、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门诊病历、福清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经过审理后认为,老薛侵害孟先生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孟先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治理费用。孟先生因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1041.14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7134.2元、住院伙食费2900元、营养费1000元,总计22575.3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述损失,系老薛侵权所致,过错在于老薛,故老薛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孟先生主张的赔偿数额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对超过部分福清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福清法院依照规定,依法判决老薛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赔偿孟先生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2575.3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在生活中,希望大家都能理智地解决问题,冲动和怒火不仅伤身体,也伤和气;还要付出代价,得不偿失。

(见习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杨海燕 翁靖荧)

责任编辑:茅敏敏 SN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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