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家提前一天开发票 男子买车多缴六千元税
综合
原标题:只因一天之差 “多缴”了购置税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7日讯 现如今,汽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汽车来代步。
去年9月29日国务院发布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者实施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无疑成了打算买车的消费者们的“福音”。
那么,“10月1日以后”这个时间如何认定?哪些情况算是“10月1日以后”可以享受到1.6L及以下车型购置税减半政策呢?不少在该项优惠政策实施的临界点购车的消费者对此存在疑问,这也困扰了家住仙游的黄先生好几个月。3月15日,记者采访了黄先生。
原来,去年9月22日,黄先生来到泉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看中了一辆大众牌小轿车后,向该公司提交了订金,并希望对方早点办好手续可以提车。而直到10月14日,该公司才通知其提车,并且黄先生未享受到国家的购车优惠政策。
如果黄先生符合购车优惠政策的条件,其购买车辆的价值11万余元,这意味着黄先生多缴了6000元购置税。对此,记者采访了泉州国税局。该局稽查科黄姓工作人员表示,能否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半,以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产车型)或《海关关税专用缴费书》(进口车型)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也就是说,不管你何时订车、提车,只要开具车辆购买发票的时间在去年10月1日之后,且购买车型符合1.6L及以下排量,就能享受购置税减半政策;反之,无论你订车、提车与否,在去年10月1日前已开具购车发票的,均不能享受到购置税减半政策。
通过进一步了解,记者得知,黄先生购买的车型符合1.6L及以下排量,然而其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去年9月29日。一天之差,却让黄先生无法享受购车优惠政策。
“他们(汽车公司)没有征求我的意见就在9月29日下午提前把发票开了。”黄先生告诉记者,在订购车辆时,双方并没有约定开具发票时间,他认为汽车公司违规提前开票,应补偿其多缴的购置税。
对此,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培贵指出,黄先生向该汽车公司的购车流程合乎法律程序。另外,因双方没有约定开具发票时间,黄先生在订购汽车时虽只提交了定金,但汽车公司在消费者提车前合理的时间内为其开具发票的行为并不违规,反而这意味汽车公司需承担购买者退订的风险。因此,该汽车公司无需补偿黄先生。
同时,王培贵提示,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购买商品,尤其是贵重商品时,切记与商家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做好相关约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本报记者 林扬阳)
来源: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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