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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起诉机场要求返还50元民航发展基金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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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深度记者 杜雯雯)律师出差买机票,被收50元民航发展基金,认为这笔费用属于不当得利,起诉首都机场返还。今天上午,北京律师林峰诉首都机场“不当得利”一案在北京市顺义法院开庭审理。    

首都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一名工作人员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航发展基金是由航空公司代收,机场并未收取该笔费用。

法晚(微信公号: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到,民航发展基金前身为机场建设费。法晚记者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官网发现,从2001年至2014年这14年间,共有101亿元机场建设费被计入该公司经营收入中,但关于这笔巨资的具体支出明细却鲜有提及。     

中央党校教授蔡霞向法晚记者表示,机场的营业收入和收费性收入应该是两条线,不应当把民航发展基金计入到机场的营业收入中,同时,该公司有责任向社会公布具体支出明细。

律师起诉 告首都机场 要求返民航发展基金

7月17日,北京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峰因急事出差,直接到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柜台购买机票,机票中包含了50元民航发展基金。

林峰认为机场收取民航发展基金属于不当得利,相关部门收取该笔费用没有依照法定听证程序进行,涉嫌违法。

随后他起诉首都机场,要求返还50元民航发展基金。

林峰告诉记者:“我当时问是什么单位收取的民航发展基金?客服人员只说民航有规定,由航空公司和首都机场代收,统一上缴,民航总局再返给首都机场一部分。”

林峰认为,首都机场作为经营者,交易应公平、合理,其收取民航发展基金,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庭审争议 被告:销售方代收与首都机场无关

上午9时,该案在顺义法院天竺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林峰出庭,被告首都机场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在法庭调查阶段,首都机场与收取的这50元的民航发展基金是否有关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林峰表示,他在首都机场购票柜台买的机票,售票人员当时也告知这50元民航发展基金是航空公司和机场代收。

首都机场代理律师称,根据2012年财政部印发的民航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首都机场并不是收取该笔费用的主体机构,负责售票的销售代理公司才是代收这50元民航发展基金的主体。“在民航发展基金的收费环节,首都机场并未参与,林峰起诉首都机场‘告错了对象’。”

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林峰并不认可。

“首先来讲,2012年财政部印发的暂行办法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听证会、向社会征求意见等程序,本身就违法,不足以作为被告的依据。”林峰说。

原告:机场收到大笔建设费返还

林峰在法庭说,“我在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财报里发现,首都机场收到返还的民航发展基金,并且金额巨大,因此不能说明首都机场与该笔费用毫无关系。”

对于首都机场年度财报中的机场费收入,被告代理人认为,“财报中体现的机场费是财政补贴,是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划拨。本案应该围绕50元民航发展基金与首都机场是否有关展开讨论,其余部分不属于本案范畴。”

开庭半小时后,法官宣布休庭。

相关回应 机场:该笔费用系航空公司代收

针对林峰的起诉,8月27日,首都机场法律事务部一名王姓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存在首都机场收取这笔费用的概念。”

该人称:“收取该笔费用,是按照财政部2012年印发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来执行的,是有依据的,不属不当得利。”

上述工作人员还告诉法晚(微信公号:fzwb_52165216)记者,“民航发展基金是由各个航空公司收取,并且由航空公司上交民航局清算中心,清算中心交财政部进入到中央国库。”

民航总局:规定非我局制定

除向顺义法院提起诉讼,林峰还就该笔费用的收取依据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信息公开。

8月6日,林峰收到中国民用航空局的书面回复。

这份落款为“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的书面回复称:《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不是由我局制定的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我局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林峰表示:“尽管这个暂行办法不是民航局印发的,但跟民航局和机场是密不可分的。”

林峰告诉记者,他将继续向国家财政部发出申请公开民航发展基金收费依据的信函。

记者发现 官网显示 14年间机场费收益101亿

法晚(微信公号:fzwb_52165216)记者登录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在其公布的业绩报表中发现,民航发展基金仍被称为“机场费”。

在首都机场2014年的业绩报表中,营业收入为76.55亿元人民币,其中“民航发展基金”的单项收入为10.91亿元,占总营收14.25%。报表显示,其税后净利润为13.91亿元,其中“机场费”收入占其利润收入的将近80%。

该公司业绩报表还显示:“根据过往经验,从民航局收到款项以及管理层的最佳估计,本公司按照民航局收取的出港旅客的机场费总额以48%的比例确认本年度的机场费收入,该确认方式与以前年度一致。”

记者在官网公布的2001年至2014年14年的年度业绩公告数据中发现,其历年的“机场费”都列入“航空性业务营收计算到机场的总营收”项目当中。

2011年的业绩显示,当年机场建设费收入突破10亿元大关,此后每年的“机场费”都突破10亿元。

记者统计发现,从2001年公布机场建设费收入数据以来,首都机场14年的机场建设费的收入累计达101.63亿元。

专家观点 机场作为上市公司 机场费支出应公开

中央党校教授蔡霞向法晚记者表示,“机场公司盈利和收费收入是两条线两本账,一个是股民相不相信、买不买你的股票,另一个是老百姓是不是掏了冤枉钱,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钱,不能混到一起。”

蔡霞指出,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是财务公开透明,首都机场本身的财报里应该把这48%的收支去向透明化。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大家交了钱,是要享受到机场发展和建设的成果,现在这个钱用在什么地方,做了哪些事,应当公开。就像对政府而言,我们交税买的是政府公共服务,是一个道理。”蔡霞说。

除强调机场公司自身财务应当公开透明的责任,蔡霞还告诉记者,目前来说,更重要的是缺乏明晰的法定程序来听证、质疑。“是否继续收费,收费的依据,收费年限等问题都应当经过人大审核,同时需要有健全的程序法来保障。”蔡霞说。

相关链接

根据民航局和财政部的公开资料显示,我国从1992年起开征机场建设费。

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机场建设基金的意见》,其中提到机场建设费的收取标准:乘坐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50元人民币;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90元人民币。

2004年9月1日,中国民航实行新的机场建设费征收办法,即从中国境内乘飞机出行的旅客,由过去在机场办理机场建设费缴纳手续改为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

财政部于2012年印发了《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将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为民航发展基金。《办法》提到,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2015年初,曾在2012年全国两会提交建议“取消机场建设费”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民航发展基金相较于之前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只是换了一个马甲,在征收标准、用途方面,与机场建设费没有区别。”

稿件统筹/朱顺忠 深度记者/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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