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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40元举报奖励两次起诉工商局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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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吕婧 实习生刘世滔 市民廖先生向工商举报超市销售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据此立案调查,对超市作出行政处罚。按照相关奖励办法,工商部门酌情对廖先生奖励40元,但是廖先生不服,为此还打起官司。结果二审终审败诉,廖先生共支付案件受理费65元。

    举报超市销售不合格产品

法院查明,去年5月31日、6月4日,廖先生以邮寄方式向中山工商局提交两份举报材料,及购物发票、食品外观及标签照片,分别反映中山市置禾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富业店涉嫌销售无中文营养标签、中文说明书的子母奶、马来西亚小优酪多味果冻等食品;中山市壹加壹连锁有限公司西区社区超市涉嫌销售标签不合格的中盛陈皮梅。

经核查,中山工商局认为廖先生反映的违法事实基本成立。去年10月11日,中山工商局作出处理举报告知书,通知他前往该局所设的西区分局领取举报奖励金,但没有告知奖励金数额。11月23日,廖先生要求公开告知书中提及的举报奖励金额。12月10日,中山工商局称廖先生这起案件不涉及奖金发放;不过到今年1月6日,工商局重新作出答复,告知廖先生两件案举报奖励金额各20元。

判决:工商部门行为并无不妥

廖先生不满奖励,于2014年2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山工商局对廖先生奖励情况重新作出处理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并没有规定通知举报人领奖的告知书需写明奖励金额,所以工商部门的行为并无不妥。一审法院驳回了廖先生的诉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廖先生支付。廖先生不服提出上诉,最终,中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元,由上诉人廖先生负担。

(原标题:不满40元举报奖励 两告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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