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斥资填海建公园被占地请求解决十年未果
法治周末
海南(海口)青少年科技公园
2005年,“华商冯锦光请求海口市政府解决滨海公园历史遗留问题案”入选海南省十宗涉侨历史遗留重大经济案件中。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国内侨务处处长陈康乐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该案目前是2005年十大督办案件中尚未解决的最后一宗
正是因为海口市园林局单方解除合作合同的补偿款尚未给付,使得滨海公司成为万丰公司诉海口市园林局代位权纠纷一案的“利益相关者”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仇 飞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发自海南海口
华裔投资商冯锦光怎么也不会想到,26年前和父亲冯九斥资1.75亿元填海兴建的海口市滨海公园(以下简称“滨海公园”),不仅没让自己“名利双收”,反而成了一块“官司缠身”的“是非之地”。
冯锦光,海口市滨海公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他的公司目前已退出了滨海公园的实际管理,但该公司与滨海公园的“前缘”并未“了结”——海口市园林局单方解除合作合同的补偿款尚未给付。
也就是因为这笔补偿款,滨海公司成为海南万丰房地产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诉海口市园林局代位权纠纷一案的“利益相关者”。这宗代位权诉讼,本来已露曙光,两审都是园林局胜诉,但最高院的再审裁定,又使得问题回到原点。
滨海公司为什么认为自己是“利益相关者”?
在这起代位权纠纷案中,万丰公司是债权人,海口市滨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公司”,下文详述)是债务人,海口市园林局是次债务人。万丰公司认为海口市园林局拖欠娱乐公司补偿款,遂欲代替娱乐公司行使其对海口市园林局的债权(补偿款),但补偿款的实际受让主体却应该是滨海公司。
“看到别人在法庭上讨论、决定如何分配本来是属于我的财产,这种心情真是无法用语言来形容!”冯锦光向记者诉说着他的无奈。
与园林局的合作中途易主
冬日的海口,阳光和煦,温暖宜人。
1月20日下午,法治周末记者来到了滨海公园,水清草绿,环境优美,与公园730多亩的占地面积相比,这里的游客屈指可数。
公园入口处大石头上的石刻显示,滨海公园已更名为“海南(海口)青少年科技公园”。一眼望去,白色的矮层建筑上架着“海口青少年活动中心”的牌子;公园入口不远处,矗立着两座由海南省政府去年立的人物石雕,内容讲述的是华侨回国服务的历史;再往里走则是“真人CS遭遇战”的活动场地,也有一些建筑废弃物杂乱地堆在地上……
令记者感到奇怪的是,眼前的景象与记者通过“百度”搜索所的滨海公园信息大相径庭——百度词条形容滨海公园为“一个公园两个世界”,不仅有静谧的情人谷,还有热闹的游乐场。
记者向一位坐在草坪上休憩的老人询问后得知,滨海公园已经荒废了十多年。老人说:“以前是有个叫梦幻乐园的游乐场,但是开了没几年就停了,前几年还能看到那些废旧的游乐设施。大概从前年开始,公园动工改建青少年活动中心了。”
记者进一步调查得知,滨海公园的兴建是从1988年开始的。
1988年11月,海口市政府委托海口市政府园林处(1995年更名为海口市园林局)与香港琼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威公司”,该公司股东为冯九、冯锦光父子)签订《合作兴建承包经营海口市滨海公园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合同约定由海口市政府园林处提供海域;由琼威公司负责海域的填海工程,并对填海所造的滨海公园进行开发、设计、施工和经营。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为60年。
此外,该合同第11条约定,滨海公园由琼威公司设立的娱乐公司承包经营管理。
1992年2月,海口市政府园林处与琼威公司签订《合作兴建承包经营海口市滨海公园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增加了二期填海项目,约定滨海公园土地包括公园用地(含园林绿化用地和除娱乐城外的其他娱乐设施用地)、娱乐城用地和宾馆用地三部分。
其中,公园用地660.7亩,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国家,由娱乐公司承包经营管理;娱乐城用地和宾馆用地共70亩,使用权归娱乐公司(1993年娱乐公司按每亩6.7万元人民币的受让价取得土地使用权)。
1993年,冯锦光因投资兴建滨海公园,被海南省政府授予“赤子楷模”荣誉称号。
1995年10月滨海公园正式对外开放;次年5月,公园内的梦幻乐园开始接待游客。
据当时在滨海公园工作的胡宇(化名)介绍:“光游乐场的门票收入每月最高都有70万元。生意最好的时候是节假日,人们都排着队玩(游乐设备),有时候还要排一个小时的队。”
1996年,琼威公司股东间达成协议:70亩综合性商业用地(娱乐城和宾馆用地)的使用权归娱乐公司所有;冯锦光退出娱乐公司;滨海公园的管理权转让给冯锦光个人另成立的公司(即1998年设立的滨海公司)。
1998年海口市政府《关于海口市滨海娱乐有限公司变更经营问题的批复》和同年海南省经济合作厅《关于设立外资企业海口滨海公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批复》显示,原海口市政府园林处与琼威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补充合同》由冯锦光独资的滨海公司继续履行,原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变。
至此,滨海公园中土地的“主人”划分为两个部分:公园用地由滨海公司经营管理;综合性商业用地的使用权归娱乐公司所有。
1999年开始,滨海公园的经营走入低谷。直至2005年《海南日报》的一篇报道,才再次明晰了滨海公园的命运拐点。在该报题为《海口将建大型青少年校外活动基地地点在滨海公园》的报道中称,海口市政府决定,市一级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基地和妇女儿童活动基地将定址在滨海公园及滨海公园以西500亩土地的范围内。
也就是在2005年,“加拿大籍华商冯锦光先生请求海口市政府解决滨海公园历史遗留问题案”入选海南省十宗涉侨历史遗留重大经济案件。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国内侨务处处长陈康乐告诉记者:“该案目前是2005年十大督办案件中尚未解决的最后一宗。”
据陈康乐介绍,海南省侨办国内处多次召开“五侨”联席会议督办该案。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第三次向海口市政府发文督办“海口滨海公园项目补偿纠纷”。目前,海口市政府与滨海公司在填海资金、娱乐设施资金等方面尚未达成共识。
虽然项目补偿事宜至今没有明确,但海口青少年活动中心已于2012年9月在滨海公园落成。至此,滨海公园也明确了最终归宿——成为由海口市政府投资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基地。
接连不断的“莫名诉讼”
从滨海公园的最终归宿来看,滨海公司已丧失对滨海公园的管理主体资格,60年的承包经营权是在什么时候“归零”的呢?上文提到的滨海公园项目补偿纠纷又是怎样一回事呢?
冯锦光说:“《补充合同》约定二期填海项目是由园林局出资的,可是对方以财政吃紧为由,最终由我方垫资完成填海,垫资款至今未还。尽管园林局的违约造成我公司的承包经营项目经营缓慢,但我公司从未停止建设。雪上加霜的是,接连不断的莫名诉讼和海口市政府接二连三的占地,使滨海公司的经营陷入窘境。”
2001年,万丰公司诉娱乐公司项目合作纠纷一案就是冯锦光所说的“莫名诉讼”中的一起,这也是滨海公司卷入代位权纠纷的导火索。
“1996年我就退出娱乐公司了,滨海公司和娱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经营管理的土地也不一样,我也不知道(滨海公司)为什么就被牵连了。”冯锦光向记者诉说着自己的“莫名”。
海口市中院2001当年所作出的“万丰公司诉娱乐公司项目合作纠纷一案”的判决书显示,1993年3月,娱乐公司与万丰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合同约定娱乐公司与万丰公司合作建造“万丰大厦”,由娱乐公司负责该大厦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和施工等,万丰公司负责出资。合同签订后,万丰公司共向娱乐公司支付款项3000万元。
海口市中院认定,娱乐公司与万丰公司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为无效合同,判决娱乐公司返还万丰公司购房款3000万元,并赔偿长期占用该款项的损失。
此后,万丰公司向海口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滨海公司债权债务。2003年,万丰公司向海口市政府要求将滨海公园的承包经营权变更为己方,代替滨海公司履行《合作合同》,遭到拒绝。
2006年4月13日,海口市园林局以“未缴纳承包金,未按约定开发建设公园”为由,向琼威公司和滨海公司发出《关于解除滨海公园合作合同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除通知》)。滨海公司回函认为,两份合同是海口市政府委托海口市园林局签订的,园林局无权终止合同,并称“将把来函转送各上级监督机关”。
至于园林局为何同时向1998年已退出经营的琼威公司发函,该局副调研员、新闻发言人杨胜先向记者表示“不知情”。
同年10月,海口市中院依万丰公司的申请作出裁定,冻结了娱乐公司对滨海公园的承包经营权。
2008年11月,海口市园林局向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申请先于执行,“限娱乐公司七日内清理并撤出现使用的滨海公园场地”。
随后,海口市园林局又向龙华区法院提起对娱乐公司、滨海公司的侵权诉讼,要求“娱乐公司、滨海公司在滨海公园场地内出资建设的公园、绿化、树木、基础设施和地上建筑物,以合理价格接受园林局的补偿”。
2009年6月16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作出判决:“娱乐公司、滨海公司停止对滨海公园的场地占有,清理退出滨海公园。”
滨海公司不服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2010年7月26日,海口市中院作出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琼威公司与滨海公司、娱乐公司之间仅存在承包经营权的委托代理关系,琼威公司的合同权利并未转移至滨海公司或娱乐公司。”
换言之,海口中院的这份生效判决否认了滨海公司的合同主体地位,认为与海口市园林局合作的对象仍为已于1998年退出经营的琼威公司。
记者亦发现,在众多的法律文书中,除了《解除通知》和侵权诉讼中包含滨海公司外,其余法律关系中的“主角”均为娱乐公司。
将娱乐公司与滨海公司混淆、否认琼威公司已于1998年退出经营的事实,这就是让冯锦光感到“莫名”的原因。
如果说多起诉讼都是针对娱乐公司的,被冻结、被执行的财产也为娱乐公司的,那么滨海公司所管理的公园用地就不应牵涉其中。但实际上,公园用地也已被海口市政府的众多项目占用,滨海公司的管理权早已丧失。
2001年,《海口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96期显示,海口市委、市政府决定利用滨海公园二期工程闲置用地建二级水果批发市场。“原用地性质不变”“滨海公园内需拆除的建筑物搬迁给予适当补偿”,这是首次“割地”后滨海公司得到的“承诺”。
“2003年应海口城建局的要求拆除滨海公园65米花池;2005年海口城建公司续租滨海公园土地及房屋;2007年海口路桥公司进驻滨海公园规划‘青少年及妇女儿童培训基地’;2011年海口城建集团拆除滨海公园部分建筑物,准备修建海南科技馆和青少年活动中心……”冯锦光向记者讲述滨海公司间接丧失滨海公园管理权的过程。
据海口市园林局新闻发言人杨胜先介绍,目前滨海公园的绿地植物等由海口市园林局负责剪修,青少年活动中心则由海口市政府的相关部门管理。
漫长的代位权诉讼
万丰公司向海口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娱乐公司债权债务后,又向海南省检察院申请监督此案,海口市政府法制局也在对海南省检察院的复函中表示,将政府支付给娱乐公司的补偿费用于万丰公司申请的执行案款。
未得到任何款项的万丰公司,于2009年11月26日向海口市中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代位娱乐公司向园林局主张到期债权7000万元。
海口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万丰公司对娱乐公司的债权合法且到期,但目前尚无法确定园林局对娱乐公司、琼威公司负有债务。万丰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海口市中院于2011年12月9日判决驳回万丰公司的诉讼请求。
万丰公司不服,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
海南高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万丰公司能否代位娱乐公司向园林局主张权利;园林局是否对娱乐公司有债务及负债的数额是否明确。
海南高院审理查明,自1998年滨海公司全权负责建设经营和管理滨海公园起,娱乐公司已不再是原琼威公司与园林局签订的《合作合同》、《补充合同》的履行人,两份合同的履行人已转移由滨海公司继续履行。
此外,海南高院还认定:“娱乐公司对园林局是否享有债权及享有多少债权尚不确定,故万丰公司要求园林局支付700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于2012年5月31日,海南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之后,万丰公司向最高院提请再审。最高院裁定由海南高院审理。
冯锦光告诉记者:“滨海公司已经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了,但目前还没有收到法院的通知。”
1月3日,海南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海南省高院宣传处相关负责人介绍:“1月3日的开庭只是初步开庭,以后还要开庭,在首次开庭中滨海公司没有以第三人身份参诉。”
1月19日,记者来到海口市园林局询问案件情况时,杨胜先告诉记者:“补偿款正在评估计算中,但补偿款给谁、补偿款数额现在还没确定。我们园林局会服从法院的判决,法院让我们把补偿款给谁我们就给谁。”
记者亦试图联系万丰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按照判决书上的地址“海口市义龙东路31号圣云大厦802房”寻找后发现,802房为该栋居民楼的物业管理办公室。据物业管理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万丰公司就那一张办公桌,没有见过他们经理,有时候出纳会来,但是已经好久没有来过了,目前办公桌还是他们的。”
记者致电万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所在的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前台接电话人员表示:“两位代理律师目前在国外,没有他们的联系方式。”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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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代位权纠纷?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责任编辑:张倩 SN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