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可能涉及的香港刑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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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可能涉及的香港刑事条例
《侵犯人身罪条例》第7条误杀罪(非预谋杀人罪),最高刑为终身监禁;
《侵犯人身罪条例》第2条谋杀罪,最高刑为终身监禁;
《侵犯人身罪条例》第40条普通殴打罪,最高刑为一年监禁;
《侵犯人身罪条例》第19条伤害罪及使他人身体严重受伤罪,伤害罪最高刑为三年监禁,使他人身体严重受伤罪最高刑为终身监禁。
香港关于旅游权益保护相关规定
1996年2月,“旅行团意外紧急援助基金计划”付诸实施,由旅游业赔偿基金资助。根据这项计划,凡参加外游团而遇到意外、导致伤亡的旅客及其家属,都可以得到财政援助,上限为港币30万元。透过紧急援助基金计划,外游旅客得到更完善的保障。
2002年11月,《2002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正式生效。条例规定所有向外地和内地旅客提供旅游服务的入境旅行社都必须领取牌照。换言之,入境旅行社也和外游旅行社一样,纳入了香港法的规管范围。
(整理人: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生韩斯睿;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生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