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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摩托艇溺亡 获赔79万 女子与朋友海滨浴场游玩 朋友驾驶摩托艇出意外 景区各方及朋友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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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女子小林(化名)与朋友孙某到海滨浴场游玩,乘坐海上摩托艇不幸落水溺亡。小林父母起诉孙某、景区管理者等索赔100余万元。

记者上午获悉,通州法院一审判处小林承担10%的责任,假日快艇公司与快艇所有人王某共同承担70%的责任,一帆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开摩托的孙某承担20%责任。4被告共同赔偿共计79万余元。

事发乘坐海上摩托艇溺亡 父母索赔

2014年5月3日五一小长假期间,小林(化名)与孙某等朋友一行10人到唐山乐亭县浅水湾浴场游玩。小林与孙某坐海上摩托艇时翻船,小林溺水身亡。

据孙某说,两人当时租了摩托艇,在深水区急转弯时落水。当时二人都穿着救生衣,他会游泳,但小林不会。于是他让小林拽着自己的救生衣游向岸边。但他很快力竭。

孙某说,他脱下自己的救生衣让小林浮在上面,“你趴着不要动,我游回去找人救你。”孙某说他朝向岸边游去,被经过的渔船救上来,回头再看小林,此时海面上只有一件救生衣在随波漂浮。

据悉,小林意外死亡,父母很是悲伤。小林的爷爷奶奶已年逾八旬,至今还不知道孙女去世。小林父母起诉景区管理者一帆旅游公司、孙某、假日快艇公司及摩托艇受让人,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00余万元。

庭审一被告未到庭 3被告称与己无关

庭审时,孙某没有到庭应诉。其他3被告不同意赔偿,均称自己对小林的死没有责任。

被告之一的一帆公司认为,公司在事发时还没有开业经营,公司只负责日常接待、日用品零售,不经营快艇项目。

小林是在乘摩托艇的过程中死亡的,快艇项目的实际经营者是快艇公司。另外,死亡是小林、孙某二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造成的,小林明知孙某没有驾驶船舶资质、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冒险乘坐摩托艇出海。落水后,孙某又弃小林于不顾,导致悲剧发生,该公司没有责任。

而被告快艇公司的董事长表示,两人坐的快艇早在三月就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自己公司与小林的死无关。

被告王某显得很无辜,他说买摩托艇是自己玩的,根本没有出租。 据他所称,孙某和小林没有征求自己允许,私自将摩托艇开出海,“孙某的行为就是盗窃”。

判决被告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摩托艇的所有人,虽称将摩托艇置于岸边维修,钥匙留在摩托艇上,小林及孙某系未经其许可盗开摩托艇,但王某陈述不合常理,故对其陈述法院不予采信。王某应对其未尽的义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现场周围存在多处快艇租赁的标识牌并指示摩托艇方位,假日快艇公司亦认可涉案摩托艇出售后仍存于其租赁处的事实。从现场乘坐快艇须知来看,游客也有理由相信摩托艇的实际经营者系假日快艇公司,该公司并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小林购票进入浅水湾浴场,作为浴场经营者的一帆公司,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帆公司在简介中明确介绍了摩托艇旅游项目,因此一帆公司理应对其经营范围内的该项旅游项目相关人员予以管理,故一帆公司对未尽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的过错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孙某本身并不具备驾驶资质,且未经培训,在摩托艇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而在其与小林掉入海里后,亦未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小林明知孙某不具备驾驶资质且未经培训的情况下,仍然乘坐孙某驾驶的摩托艇,置自身于危险的境地,自身亦存在过错。

判决四被告赔偿受害人家属79万元

法院最终确定假日快艇公司与王某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70%,一帆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孙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20%,小林自身承担10%的过错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唐山海港假日快艇有限公司、王某共同赔偿原告因小林死亡产生的医疗费等共计58万余元,唐山一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唐山海港假日快艇有限公司、王某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孙某赔偿原告17万余元。

文/记者洪雪

(原标题:乘摩托艇溺亡 获赔79万 女子与朋友海滨浴场游玩 朋友驾驶摩托艇出意外 景区各方及朋友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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