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女子施工时触电身亡家人讨说法 供电局:领导出差
闪电新闻
来源:齐鲁网作者:陈凯月我来说说复制链接2014-08-01 17:09:08 [提要]7月24日,本网以《费县民工工地触高压电身亡 供电局:与我们无关》为题报道。7月31日,死者李某的亲戚联系临沂齐鲁网称费县供电局失职,在李某出事附近的电线杆上没有任何警示标语。
图为5月7日死者李某触电之前施工的工地
死者李某出事附近的电线杆上没有任何“高压危险”的警示性标语
临沂齐鲁网7月29日讯(记者 陈凯月)近日,临沂费县的周先生在临沂齐鲁网阳光连线栏目中发帖《临沂费县供电局的不作为高压电线电死人》,称自己的妻子李某5月7日在费县梁邱镇工地施工时意外触电身亡,而李某的丈夫周先生称,妻子的死和供电局对高压线加固不当有很大关系。7月24日,本网以《费县民工工地触高压电身亡 供电局:与我们无关》为题报道。
7月31日,死者李某的亲戚联系临沂齐鲁网称费县供电局失职,在李某出事附近的电线杆上没有任何警示标语。而且,李某的意外身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致害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一点责任都没有。
出事地附近任何无警示标志
7月31日,在采访中死者李某的一名亲戚称李某是在施工地点意外触电身亡,事故附近的高压电线杆上没有任何警示标语,造成受害者意外触电身亡。“出事之后我去事发地点看了,10kv高压线附近的电线杆和附近建筑上没有任何警示性标志,我觉得这属于供电局的失误。”死者李某的亲戚这样告诉记者。
在交谈中,死者李某的这名亲戚告诉记者荣,现在两个只有9岁的双胞胎女孩没有了妈妈,死者李某的妈妈多次哭晕了过去,一家人无法接受李某突然离开的事实。而现在,费县供电局一直坚称自己没有责任,多次去供电局反映情况都被赶了出来。
受害者亲属:供电局称一点责任没有
在采访中,死者李某的亲戚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费县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该对李某的触电身亡承担责任。
“我亲戚的死,如果说我们自己负主要责任,那供电局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吗?就算是我们自己付90%的责任,起码供电局也有10%的责任吧。他们却说自己一点责任都没有。这怎么对得起我们死去的家属。”这位死者亲属这样告诉记者。
法律条文: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随后,记者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明文规定如下: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二条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
费县供电局:领导都出差了,无法接受采访
7月31日下午,记者来到费县供电局了解情况,一位工作人员称没有费县县委宣传部的批准不能接受新闻采访。当记者表示见过县委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时,该工作人员离开十几分钟后回来称费县县委宣传部一位姓朱的主任在电话里说知道齐鲁网的记者过来了,也见过你们,但你们采访的是另外一件事,不是因为梁邱供电局的事情见的县委宣传部,另外按规定你们的证件也无法采访我们。
随后,该费县供电局的工作人员称,领导都出差了,新闻发言人也不在家,不方便接受采访。记者在费县供电局接待室等了一个半小时左右,均无负责人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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