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不能有权利无保障
法制网-法制日报
□舒锐
高温天气将至。根据今年江苏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职工每人每月发放200元高温津贴,4个月共800元。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明确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然而条例实施一年来,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还没开出过一张罚单。(6月24日《南京日报》)
获取作为特殊工资性补偿的高温津贴是相关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事实上,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门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遗憾的是,这只是“指导性意见”、行业准则,而非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法规。
对此,各地落实情况并不一致,仅有少数省份出台了具有严格法律效力的省级条例、政府规章进行强制性落实,更多地方仅仅只是出台“红头文件”予以贯彻,而有些地方连最基本的高温补贴标准都尚未确立。
可是,即使是像江苏省这样将高温津贴严格写入地方法规的地方,也难以使之真正落地,其他地方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自然更不容乐观。这一方面在于,根据各规定,拖欠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进行补发,虽然对于逾期未改正的行为,将处以数额并不多的罚款,但是只要按时改正一般就可免于罚款。也正因此,南京市从去年6月以来,总共接到了200多件有关高温费的投诉举报,但一例处罚都没有。
这样的处罚力度自然是让企业的侥幸心理越来越严重。出了状况,只要补上就行。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强行法缺失、违法成本过低等因素,使得相关权利保护更多地依靠用人单位的自觉。
而另一面,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没有话语权,沦为了权利孤独者。在就业竞争和压力如此大的情况下,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去争取自己的权益难免有很多顾虑。而本来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就低,劳动者又不敢、不会主张权利,更使得用人单位违法的风险成本几乎为零。
可见,高温津贴的落实现状需要引起各方高度重视,通过制定出更具专门性、明确性、保障有力的法规实施细则,在推动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方面下狠招、出实招,才能让高温下的劳动权利保障落到实处。
(原标题:高温津贴,不能有权利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