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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前夕 四名毒枭被执行死刑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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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6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张某、石某、严某、廖某4名毒枭依法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伙同本案其他8名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2011年6月底7月初,张某等人共同向他人贩卖毒品麻古24000颗。7月下旬,张某等人再次共谋购买毒品贩卖牟利,安排被告人冯某等人将毒品藏匿于所驾驶的货车中从云南运输回重庆。8月,冯某在四川省内江市被抓获,民警在冯某驾驶的货车上查获毒品麻古17672.37克(约180000颗)。同年9月,被告人张某等人又共同出资购买毒品麻古贩卖牟利,安排被告人袁某将毒品藏匿于所驾驶的货车中从云南运输回重庆。10月5日,袁某在云南省玉溪市某检查站被抓获,民警当场从袁某驾驶的货车车厢内查获毒品15850.4克(约170000颗)。同日,张某等人被抓获归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且系累犯,决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伙同另一被告人姜某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各自购买毒品麻古后共同运输回重庆市贩卖。2012年11月5日,石某、姜某被抓获,查获毒品麻古4401克(约47800颗)。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数量巨大,决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严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09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严某先后两次贩卖毒品冰毒60克给他人。同年7月,严某在四川省成都市购买毒品后,驾驶车辆返回重庆途中被查获,从其车内及身上查获毒品冰毒3988克。后又从其家中查获含甲基苯丙胺的液体毒品1091克。法院审理后认为,严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数量巨大,且系毒品犯罪再犯、累犯,决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购买毒品后乘坐汽车运输回重庆市,于2013年3月2日在重庆市铜梁县某检查站被查获,查获毒品冰毒和麻古2252.16克。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数量巨大,决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恶之花”不断侵蚀着社会。有的人因为贩毒,最终走上不归路,直至锒铛入狱,被判死刑;有的人因为吸毒,倾家荡产,伤害亲人,走进高墙,令人唏嘘。今日,重庆市一中法院还发布了因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案例,以警醒世人,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男子欢欢喜喜回家结婚吸毒产生幻觉杀了外婆

如果不是因为吸食冰毒产生幻觉,伤害外婆,24岁的吴强(化名)已经顺利成家立业,和妻子携手打拼未来,过着幸福的婚后生活。然而,他的此生却被毒品所毁。

2011年9月,吴强曾吸食毒品冰毒。同月19日,他与未婚妻沈某在其位于潼南县的家中摆喜酒宴请亲友。当日20时许,吴强与其外婆明某进入家中一楼右边的一间房聊天。可聊着聊着,吴强无故怀疑他人要加害自己,遂将防盗门反锁并拒绝亲属劝解。

当晚22时许,吴强将明某的双手捆绑,持菜刀割伤明某的颈部,又多次砍击明某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吴强亲友破门后将其捆绑并报案。随后,赶来的民警将吴强捉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明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而经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吴强符合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精神障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事后,吴强被检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起诉到重庆市一中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强持刀故意非法剥夺她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吴强归案后坦白认罪,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吴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闻观察毒品危害 甚于猛虎

重庆市一中法院在审理毒品案件时发现,毒品危害之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毒品本身对人体的危害。医学研究已经证明,毒品对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内脏器官能够造成永久性损伤,而且毒品具有极强的成瘾性,一旦吸食,无法戒断。在吸毒人员中,艾滋病等一些恶性传染病的发病率极高,原因是吸毒人员共用针头,加大了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传播几率。

另一方面则是吸毒引发衍生犯罪从而产生的对社会的危害。吸食毒品极大损害健康,吸毒人员精神萎靡,丧失劳动能力,无力从事任何工作,往往生活陷入贫困,甚至落得无家可归的地步。因为吸毒而败光家产,妻离子散的例子不胜枚举。

在重庆市一中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例中,有些犯罪分子不但自己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甚至将亲朋好友拉下水,害人、害己、害家庭。李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中,李某某自己贩毒,又将其前妻陈某某、妻弟陈某拉来一起贩毒,后被查获,受到法律严惩。

有些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丧失人性,滥杀无辜。例如张某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中,张某某因吸毒产生幻觉,先用锄头将邻居郑某残忍杀死,又将邻居郭某的左耳咬下,郑某、郭某与张某某并无任何矛盾。再如郑某某,吸毒后产生幻觉,竟将自己的姑妈当街杀死,清醒后懊悔不迭,但为时已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因吸食毒品触犯刑法的,应负全部刑事责任,张某某和郑某某都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毒品价格高昂,吸毒人员没有劳动能力,很多吸毒人员为了获取毒资,不惜铤而走险,从事贩毒、诈骗、抢劫、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成为危害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例如訚某某贩卖毒品案中,訚某某60岁,其生活是在“吸毒—贩毒—坐牢”的循环中度过的,屡次犯罪,屡次被抓,却又屡教不改,刑满释放后就开始吸毒贩毒直到再次被抓,訚某某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为了吸毒,只能“以贩养吸”。

在此,法院再次告诫广大市民,远离毒品,不仅是为了自己,也为了你身边的人!

新闻纵深毒品犯罪案件的新特点及对策建议

日前,重庆市一中院对该院近年来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进行调研时发现,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一是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有的犯罪分子自行驾车前往外地购买毒品,运输回重庆,为了躲避侦查,随走随停,不断改变路线;有的犯罪分子为了不留证据,使用他人的银行账户转移毒资;有的被告人随时更换电话号码,每次交易都使用一个新的号码;一些贩毒团伙的主犯,雇佣他人人体藏毒,自己则居于幕后操纵指挥。犯罪分子采取的这些反侦查手段,增加了侦破、查处的难度。

二是毒品犯罪呈现集团化、网络化的趋势。近几年来,多数案件中,查获的犯罪分子只是运输、贩卖毒品犯罪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他们往往具有特定的上下家。毒品案件中,共同犯罪比例逐渐增加,被告人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这表明毒品犯罪已经从零星冒头,开始转向集团化、网络化。贩毒网络形成之后,毒品具有了较为固定的销售渠道和消费渠道,禁毒更加困难。

三是制造毒品案件有抬头趋势。近几年,我市制造毒品案件数量增多。甲基苯丙胺等新型毒品与海洛因等传统毒品不同,可以通过化学合成的方式制取,一些犯罪分子利令智昏,通过网络学习制毒方法,自行制造毒品并贩卖牟利。制造毒品与贩卖、运输毒品相比,其危害性更甚。

针对上述特点及变化趋势,法院认为:一是要继续保持严打毒品犯罪态势,重点打击毒品犯罪中的累犯、再犯,共同犯罪团伙中的主犯、贩毒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毒品犯罪的累犯、再犯犯罪分子,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从事毒品犯罪,反映出了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较深的主观恶性,对这类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是要加强社会综治管理力度,通过多种手段打击毒品犯罪;三是要加强禁毒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营造禁毒舆论氛围,警醒公众增强禁毒意识。

(原标题:“6.26”前夕 四名毒枭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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