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制毒达数十公斤 毒贩领死刑立即执行
深圳“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公开宣判 羊城晚报记者 王磊摄
“6·26”国际禁毒日前夕,深圳两级法院公开宣判,18人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
羊城晚报讯 记者蒋琳莉、通讯员王芳报道: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24日,深圳两级法院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共对毒品犯罪案件39宗51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刑罚的18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3人。深圳两级法院还邀请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学生代表旁听了宣判活动。
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的宣判大会上,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一案的被告人刘韦华经最高法院核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余4宗案件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等刑罚。
2000年,被告人刘韦华、李彬(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受他人雇佣,在广东省陆丰市参与制造甲基苯丙胺数十千克。被公安机关发现后,刘韦华化名“方俊辉”潜逃至广东省深圳市,潜逃期间,继续参与制造和贩卖毒品。
深圳中院一审依法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韦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宣判后,刘韦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审理,驳回刘韦华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刘韦华结伙制造并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大,部分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且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最为突出。刘韦华曾因制造毒品被网上追逃,潜逃期间又结伙制造、贩卖毒品,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核准贩卖、制造毒品罪犯刘韦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执行死刑前,刘韦华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后经查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刘韦华揭发他人犯罪不能查实,不构成重大立功,依法裁定继续执行死刑。
宣判后,刘韦华被依法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其余12名被告被押返羁押地。编辑:王锐
(原标题:参与制毒达数十公斤 毒贩领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