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将不支持以物抵债官司 杜绝虚假诉讼
中国江苏网
中国江苏网4月24日讯(记者 米格)“我要是到期还不了欠你的钱,我就用我的房产抵给你,可以到法院起诉确认”,“我欠了巨额债务,还不了,将财产不保,咱们赶紧搞个假债务关系,把我财产‘抵押’给你,打官司确认,就保住财产了”。债务纠纷中虚假诉讼高招频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甚至把法院牵着走,但是在江苏,现在这招不行了。
江苏省高院今日发布了《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对以物抵债案件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法院不支持也不干涉以物抵债,法院只审清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不出具司法文书对以物抵债进行确认,要还债请拍卖财产后付钱。这份纪要相当于江苏省高院的一份司法解释,在全国是第一家。
苏州的李航(化名)于2010年6月向法院起诉,称朱刚(化名)曾向其借款15万元,因无力偿还,其与朱刚在2003年5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朱刚以15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房产售与李航,抵消欠款。后因房价上涨,朱刚迟迟不肯过户。李航要求朱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审理中,双方并签订了调解协议,确认房屋买卖协议和清抵债务合法有效,七日内产权变更手续。
调解协议生效后,沈军于2010年12月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称1997年其即以58000元的价格从朱刚处购得涉案房屋,由于朱刚见房价飞涨,反悔了,不协助过户。且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该房屋一直由沈军自用。朱刚隐瞒上述事实,与李航签订虚假协议,以此获取民事调解书,损害了沈军合法权利。
法院经再审审理,认定李航与朱刚的诉讼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
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夏正芳向记者介绍说,江苏3年来仅以房抵债案件就有1500多件,有的已被查实就是虚假诉讼。以前在审理站务纠纷案件中用,通常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样审理看似简单,但是暗藏问题,极其容易被虚假诉讼所利用,全国曾层面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她介绍说,有的人欠债很多,然后找个关系好的人虚构一笔债务,将财产抵给他,那么真正的债权人就得不到该财产;当资不抵债时,欠债很多家,也是虚构一个或几个债务,将有限的财产“抵债”给朋友;还有就是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规避限购政策,比如房产,车牌号码等。当事人故意欺骗法院,往往法院就被当事人牵着走,法院也很冤,这样对司法的公信力有很大的杀伤。
针对形形色色的以物抵债案件,江苏法院将其当成一个课题来研究,来认识它的规律,发现重点是审理中缺乏操作性的规程。
以物抵债当事人的目的无非就是以财产来担保债务的最终实现,或者用财产清偿掉债务这两种方式。针对这一目的,江苏法院从法理上找依据,认为债务不到期就抵押财产以备还债,这在法律上不允许;如果因以物抵债已经将财产过户了,这又违反了物权法;如果债务到期了才开始以物抵债,法律上又没有明确这个行为的概念。江苏法院认为,清偿债务,不支持以物抵债,应驳回当事人以物抵债的诉讼请求,要还债只能在财产的执行环节通过拍卖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杜绝虚假诉讼,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而两当事人在债务未到期时就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且明确了在债务到期时进行清算的,该协议在这两人之间具有法效。如果还涉及其他债权人,则该协议无效。
夏庭长介绍说,以物抵债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江苏法院出台纪要对以物抵债进行规范,可以很好地从源头上防范虚假诉讼。下一步,江苏法院将加强对债权债务案件真实性的审查,严格按照纪要的规定对以物抵债进行认定和处理,对不诚信的当事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法官失职、参与虚假诉讼的,将严肃查处,清除出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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