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富二代杀妻 一审死缓
金羊网-新快报
■图为庭审现场。
(CFP供图)
据新华社电 1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富二代杀妻”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吉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害人家属表示将上诉。
父母报警 仍对妻子行凶不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吉某某与被害人小祁登记结婚。婚后3个月,吉某某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两人产生矛盾,并数次争执。2013年4月24日晚,与朋友聚会饮酒时,吉某某听闻朋友讲述小祁与他人有染之事。次日早晨6时许,吉某某酒后回到家,就饮酒期间听朋友所述之事与妻子发生争执,争执中吉某某先后持菜刀、水果刀对妻子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妻子当场死亡。吉某某行凶期间,其父拨打110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在其住处将其抓获并带至公安机关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父亲报警、母亲出门呼救后,虽一直留在现场,但明知有人报警仍继续行凶,而无放弃犯罪、防止危害后果扩大之意愿,不符合自动投案主动性与自愿性的实质要求,法院不采纳“被告人系自首”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
限制减刑 至少坐满二十二年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仅因听信传言而怀疑妻子不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捅刺妻子数十下致死,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结合具体案情,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被告人吉某某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且未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有必要对其限制减刑。
本案一审宣判后,该案承办法官、南京中院刑一庭审判员黄霞对限制减刑做出解释,死缓限制减刑的至少服刑二十二年。限制减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内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据此,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在判决生效后至少要服刑二十二年,而且判决生效前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刑期。当然,在死缓的两年考验期内不得故意犯罪;否则,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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