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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需通知检察机关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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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佑 李戬

司法实务中,非正常死亡事件经常发生,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于非正常死亡事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即有关知情人员发现非正常死亡事件,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审查非正常死亡事件有无可疑之处,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应否立案侦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等。其中,死因鉴定是正确认定非正常死亡事件性质的重要前提和环节。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在死因鉴定方面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死因鉴定工作缺乏公信力。公安机关对不明原因死亡事件进行现场勘验,出具鉴定结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监督制约缺失。

二是尸体及死亡原因的鉴定偏重于生理医学方面的鉴定,忽视用犯罪学、法医学的眼光来对事件进行分析、鉴别。

三是对尸体及死亡原因的鉴定不规范,经常出现鉴定滞后、失去最佳鉴定时机的情形。

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如湖南黄静、湖北高莺莺、贵州瓮安女中学生李树芬等引起轩然大波的死因确定事件,有关当事人乃至社会各界对鉴定结论不信服,难以避免由于死因鉴定失误放纵犯罪的情况,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为避免出现公安机关自鉴自侦、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情况,迫切需要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实施的死因认定程序作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有利于正确认定死因,使案件正确定性,避免多家鉴定机构对同一死亡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而造成死亡原因无法确定,对于及时查明死因、伸张正义,推进法治进程,提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无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都有检察官参与确认死亡原因的制度。如在英国,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实行验尸官或死因裁判官制度,在苏格兰则实行检察官佐证制度。由验尸官或检察官主持负责对可疑死亡案件的调查。在苏格兰地区,凡死亡原因不明或有疑问的,由检察官决定是否将尸体送往大学法医鉴定机构进行尸体解剖。苏格兰内政和卫生局在4所大学设4个法医学鉴定机构,各法医学鉴定机构行政上由大学管理,政府拨给经费。法医学尸体检验必须有两名法医参加,共同在鉴定书上签字,两名法医均须在不同时间出庭,接受询问和质疑。我国香港地区则实行死因法庭与死因裁判官制度。香港地区的死因裁判法庭审理各类非正常情况下死亡事件,如:突然死亡、因意外或暴力事件而死亡、或在可疑情况下死亡,以判明死亡的性质和原因。根据香港现行法例规定,共有20种死亡案件需要报告死因裁判官处理。其中包括:死亡原因不明、意外或受伤所导致的死亡、在官方机构看管下死去(如在狱中或羁留中心死亡)、胎儿死亡、产妇死亡、自杀身亡、受虐待、饥饿、疏忽导致死亡等。死亡事件的相关责任人或其他负有报告责任的人,获悉死亡事故时,应尽速向死因裁判官报告(警方看管期间发生的死亡事件应由警方向死因裁判官报告)。死因裁判官接到上述报告后,有责任查明死者的死因及环绕事件的真相,作出防止同类死亡事件再发生的建议,使一些危害生命的因素及早被发现,揭发被忽视的罪行。

笔者对建立确定死因的检察监督制度的设想是:发生死亡事件而死因或犯罪实施人不明的,辖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不迟延地通知检察机关临场监督;检察机关接到通知的,应当立即派出检察官到达现场实施监督;检察官监督的内容是运用法医学、犯罪学相关知识及司法经验对死亡原因作出判断;引导公安人员依法收集证据,指控犯罪;监督纠正公安人员在死因鉴定及后续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作者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需通知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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